
即使专利已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授权并已缴纳专利年费,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权人仍有一项不可忽视的额外义务。 根据关于对《2016年第13号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的**《2024年第65号法律》第20A条**,专利权人现须就其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情况提交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并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进行申报。 第20A条规定如下: “第20条所述的专利权人应就其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情况作出声明,并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进行申报。” 那么,专利权人具体应当怎么做? 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的相关规定,欢迎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并可获得15分钟免费咨询: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电话预约:+62 21 83793812 💬 WeChat:@AFFAIPR 关于 AFFA: AFFA 知识产权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精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注为国际品牌与创新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申请注册、许可授权、执法维权及商业化支持,助力客户在印尼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中稳健发展。 本所因卓越表现广受认可,荣获 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颁发的“2025年度印度尼西亚最佳精品律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执法事务所”称号,并入选 WTR 1000 “2024年度推荐事务所(印度尼西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