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FA 成功代理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成功认定 XPENG 为驰名商标
印度尼西亚对于**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保护再次获得重要司法确认。在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第 41 K/Pdt.Sus-HKI/2026号判决中,由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代理的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再审(Cassation)程序中胜诉,并成功获得法院裁定,确认 XPENG 构成驰名商标,依法享有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国际声誉证据、广泛的商标使用情况以及完善的举证策略,如何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给予法律保护,对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起因于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XPENG)向印度尼西亚法院提起商标无效诉讼,请求撤销他人名下注册的两件印度尼西亚商标,即注册号 IDM000955526 和 IDM000948231。 原告认为,上述商标与其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使用并注册的 XPENG 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在一审阶段,雅加达中央商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在 AFFA 团队的代理下,案件进一步上诉至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请求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认定 XPENG 为驰名商标 在判决理由中,最高法院认定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充分证明 XPENG 属于驰名商标。 合议庭法官重点考虑了以下事实: XPENG 商标已在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欧盟、南非、新西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 XPENG 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广泛的市场推广活动; 公司获得了多项行业奖项及市场认可; XPENG 在境外多个商标争议案件中成功维护了自身商标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综合考察多项因素,不仅包括商标注册证书,还应包括市场声誉、公众认知度以及国际商业信誉等证据。 商标近似成为关键认定因素 最高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注册的商标与 XPENG 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 法院指出,双方商标最显著的共同特征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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