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裁定,一家印度尼西亚公司注册的DR.WU商标因与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完全相同,且存在恶意注册行为,应予宣告无效。值得关注的是,该印尼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实际上早于台湾DR.WU品牌的原权利人。那么,这起商标争议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法院又为何最终支持台湾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于2026年9月8日作出的第24/Pdt.Sus-HKI/Merek/2026/PN Niaga Jkt Pst号判决,法院全面支持台湾公司DR. WU Skincare Co., Ltd.针对PT Adhi Bintang Sempurna在印度尼西亚注册DR.WU商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案进一步明确:在印度尼西亚率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必然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在先申请并不能成为维持商标注册有效性的绝对依据。 争议的起源:两家公司,同一个DR.WU商标 DR.WU是由台湾公司DR. WU Skincare Co., Ltd.创立的护肤品牌。该公司于2003年由皮肤科医生Dr. Yin-Chin Wu及其儿子Wu, I-JU(Eric Wu)共同创立。 自2005年起,该公司便已在台湾注册DR.WU商标,包括第3类商品。随着业务不断拓展,DR.WU商标陆续在新加坡、香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保护。 然而,当该公司计划进一步在印度尼西亚完善商标保护布局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障碍。 原来,印度尼西亚公司PT Adhi Bintang Sempurna早在2018年10月22日便已向印尼主管机关提交DR.WU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及护肤产品。 该申请随后于2020年5月20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IDM000754032。 与此同时,DR. WU Skincare Co., Ltd.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另一件DR.WU注册商标,其申请日为2019年2月21日,并于2026年2月19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IDM001429929,核定使用商品涉及第3类及第5类。 因此,如果仅比较双方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PT Adhi Bintang Sempurna确实属于在先申请人。 但问题在于:申请日期的先后,并不是判断DR.WU商标在印度尼西亚应当归谁所有的唯一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