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Patent

  • All Posts
  • Patent
  • Trademark
  • Event
  • Trade Secret
  • Copyright
  • Industrial Design
  •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ing a Foreign Party in an IP Dispute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Cross-Border Service of Court Documents Through Rogatory - AFFA IPR

-October 26, 2026

如果一家印度尼西亚企业拟因涉嫌商标、专利或著作权侵权而起诉外国企业,但被告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该如何处理?印度尼西亚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向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寄送法院传票? 事实上,此类案件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其中可能涉及通常所称的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机制。 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IP)纠纷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外国企业可能是在印度尼西亚享有合法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权利人,其知识产权在当地涉嫌受到侵害。反之,外国企业也可能因涉嫌侵犯受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而成为被告。 当被告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时,法院必须确保传票按照适用的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地送达。 在特定情况下,这可能需要通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 Republik Indonesia)与外交部(Kementerian Luar Negeri)之间的合作机制寻求跨境司法协助。 了解这些程序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诉讼进程、当事人的答辩权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什么是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 一般而言,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是指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有权机关提出的正式请求,要求其协助实施与司法程序有关的特定行为。 在跨境民事诉讼中,此类司法协助可能包括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或专家证人,以及实施其他司法行为。 然而,在印度尼西亚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区分以下两种机制: 因此,当一家外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纠纷中被列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境外时,法院必须确定适用的跨境司法文书送达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更为严格的法律概念来看,向外国被告送达法院传票并不必然属于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的范畴,也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文书送达协助机制完成。 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法院传票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有诉讼当事人原则上均应获得知悉与自身有关的诉讼程序,并对相关诉讼请求作出回应的机会。 这一要求体现了 audi et alteram partem 原则,即诉讼双方均应享有陈述意见及获得法院听取的机会。 相关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包括: 因此,不能对所有外国被告采取完全相同的送达方式。法院必须综合考虑被告的住所地址、电子送达地址,以及具体案件和目的地国家适用的程序要求。 如何向位于境外的被告送达法院传票? 如果需要通过跨境司法协助机制送达司法文书,相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所有外国被告都必须通过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机制接受传唤吗? 并非如此。被告位于境外,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传票都必须通过实体文书的跨境司法协助机制进行送达。 根据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2022年第7号条例第17条第3款,对于居住在境外且电子送达地址已知的当事人,应在适用的电子案件管理及电子诉讼规则框架内,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相关传票或通知。 反之,如果电子送达地址未知或无法核实,则必须依照适用的程序完成送达。此外,还需要区分具有明确境外地址的被告,以及实际住所或下落确实不明的被告。因此,被告具有外国国籍,并不当然意味着必须适用Rogatory机制。 决定适用何种送达程序的关键因素包括被告的所在地或住所地、可取得的地址信息,以及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为什么这一程序对知识产权纠纷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纠纷经常涉及跨境商业合作关系。因此,向外国被告送达司法文书可能成为需要在诉讼初期重点评估的程序性问题。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说明其重要性。 如果法院传票未依法有效送达,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法院传票送达并非单纯的行政手续。有效送达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环节。 如果送达程序存在缺陷,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如果外国被告经合法传唤后仍未出庭,会发生什么? 根据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修订本土诉讼条例》(HIR)第125条原则上允许法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未出庭的被告作出缺席判决(Verstek)。然而,被告未出庭并不意味着法院会自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仍须审查传票是否已依法有效送达,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向境外被告送达法院传票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跨境司法文书送达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办理期限。实际所需时间可能受到多个因素影响,包括目的地国家、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翻译要求、送达方式,以及相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因此,原告不应假设向外国企业送达司法文书所需的时间,会与向印度尼西亚境内企业送达一样短。在涉及外国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制定诉讼策略时必须充分考虑跨境司法文书送达可能需要的额外时间。...

Suing a Foreign Party in an IP Dispute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Cross-Border Service of Court Documents Through Rogatory - AFFA IPR

-October 26, 2026

What happens when an Indonesian company intends to sue a foreign company for alleged Trademark, Patent, 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ut the defendant is based overseas? Can an Indonesian court simply send a court summons directly to the country where the company is located? In fact, specific procedures...

Urgent Update: Indonesia Reinstated Article 4(f) to Disallow Patent Evergreening  - AFFA IPR

-September 18, 2026

On 28 August 2026, Indonesia’s Constitutional Court issued Decision No. 255/PUU-XXIII/2025, reinstating Article 4(f) of the Patent Law and its explanatory provisions, which Law No. 65 of 2024 had previously omitted. The decision restores the exclusion from patentability of new uses of existing or known products, including...

Indonesia–China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A Faster Route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1, 2026

希望同时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现在可以利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之间实施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试点项目。 根据该项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利用CNIPA作出的审查结果,请求DGIP对相应的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 什么是DGIP–CNIPA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PPH机制允许参与合作的专利局利用另一专利局已经完成的审查工作。 在DGIP–CNIPA PPH框架下,如果与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相对应的CNIPA申请中,已有权利要求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patentable or allowable),申请人即可向DGIP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中国专利申请并不一定需要先获得授权。如果CNIPA审查员在最新的相关审查意见中明确认定某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该权利要求即可被视为符合相关条件。 因此,对于希望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而言,该机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DGIP–CNIPA PPH需要满足若干条件。 其中,用于提出PPH请求的DGIP申请与CNIPA申请通常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该日期可以是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相关指南涵盖多种申请路径,包括《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 至少一件对应的CNIPA申请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接受审查的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sufficiently correspond)**。一般而言,这意味着印度尼西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应与相应中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保护范围更窄。如果加入完全不同类别的权利要求,则可能无法满足该项要求。 提出请求的时间也非常关键。 PPH请求必须在DGIP开始审查该申请之前提出。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还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相关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PPH请求。 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 CNIPA审查意见及可授权权利要求的译文可以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或英语提交。如果DGIP能够通过CNIPA的案卷访问系统获取某些文件,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这些文件。 其中,权利要求对应表尤其重要。如果印度尼西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中国申请相应权利要求的直接翻译,申请人可以简单说明两者相同。否则,则必须逐项说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PCT申请也可以利用PPH机制 DGIP与CNIPA之间的合作还包括利用CNIPA出具的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提出的PCT-PPH请求。 在此路径下,最新的相关国际阶段工作成果,例如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必须表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 仅凭**国际检索报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ISR)**本身,不能作为提出PCT-PPH请求的依据。 为什么这对中国专利申请人很重要? 对于正在拓展印度尼西亚市场的中国创新企业而言,DGIP–CNIPA PPH提供了一项具有战略价值的途径,使申请人能够利用在中国取得的有利审查结果,进一步申请加快其印度尼西亚专利的审查程序。 但是,符合PPH条件并非自动获得。申请人在提交请求前,需要仔细审查优先权关系、权利要求的对应性、程序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对于在中国拥有重要技术和专利组合的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在早期阶段将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策略与PPH策略进行统筹规划,将有助于建立一条更加高效的专利保护路径,从而在东南亚最大的市场之一——印度尼西亚更快地推进专利权的取得。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中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欢迎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并获得免费的15分钟咨询服务: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Indonesia–China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A Faster Route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1, 2026

Patent applicants seeking protection in both China and Indonesia may now benefit from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Pilot Program between Indonesia’s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 and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 Under the program, eligible applicants can request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of an...

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 印度尼西亚专利获得授权后应注意的5个关键事项 - AFFA IPR

-August 24, 2026

Even after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in Indonesia and the annual fees have been paid, there is still one additional obligation that Patent Holders in Indonesia must not overlook. Under Article 20A of Law No. 65 of 2024 concerning the Third Amendment to Law No. 13...

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 印度尼西亚专利获得授权后应注意的5个关键事项 - AFFA IPR

-August 24, 2026

即使专利已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授权并已缴纳专利年费,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权人仍有一项不可忽视的额外义务。 根据关于对《2016年第13号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的**《2024年第65号法律》第20A条**,专利权人现须就其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情况提交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并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进行申报。 第20A条规定如下: “第20条所述的专利权人应就其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情况作出声明,并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进行申报。” 那么,专利权人具体应当怎么做? 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的相关规定,欢迎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并可获得15分钟免费咨询: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电话预约:+62 21 83793812 💬 WeChat:@AFFAIPR 关于 AFFA: AFFA 知识产权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精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注为国际品牌与创新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申请注册、许可授权、执法维权及商业化支持,助力客户在印尼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中稳健发展。 本所因卓越表现广受认可,荣获 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颁发的“2025年度印度尼西亚最佳精品律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执法事务所”称号,并入选 WTR 1000 “2024年度推荐事务所(印度尼西亚)”。

Top U.S. Patent Applicants - Signal Growing Confidence in Indonesia's Innovation Market - AFFA IPR

-August 12, 2026

Indonesia continues to strengthen its position as one of Asia’s most important destinations for technology, manufacturing, and investment. This trend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latest Patent filing statistics, where many of America’s most innovative companies are actively seeking Patent protection in Indonesia. Data for January–June 2026...

2026年8月2日よりインドネシア知的財産権の新たな公式料金が施行商標権者・特許権者が知っておくべきポイント

-July 15, 2026

インドネシアでは、2026年8月2日より知的財産(IP)に関する新たな公式料金体系が施行されます。今回の改定では、商標関連手続の多くで公式料金が引き上げられるほか、一部の特許手続について新たな公式料金が導入されます。 以下、その概要をご紹介いたします。 商標:複数の手続において公式料金が改定 今回の改定では、商標関連手続の公式料金が40%~57%超引き上げられます。 対象手続および引上げ率は以下のとおりです 商標手続 引上げ率 商標出願 +55.6% マドリッド制度による指定出願 +50% 商標更新 +55.6% 更新猶予期間中の更新 +55.6% 異議申立て +50% 審判・不服申立て +50% 名称・住所変更登録 +50% 商標権譲渡登録 +57.1% 商標ライセンス登録 +40% マドリッド制度における転換(Transformation) +40% 近いうちに複数の商標出願を予定されている企業・個人の皆様は、新料金施行前に出願されることをご検討されることをお勧めいたします。 特許:新たな手続に公式料金を新設 商標とは異なり、特許制度における料金改定は限定的です。 今回の改定では、これまで個別の公式料金が設定されていなかった以下の手続について、新たに料金が導入されます。 特に早期実体審査制度の導入は注目すべき変更です。市場投入やライセンス交渉など、迅速な権利取得が求められる案件において、新たな選択肢となることが期待されます。 権利者が検討すべき対応 制度改正を踏まえ、インドネシアにおける知的財産ポートフォリオおよび出願戦略を見直すことをお勧めします。 商標権者 对于专利申请人,新增程序将提供更大的程序灵活性,尤其适用于希望恢复特定申请或加快实质审查的申请人。 特許出願人 新たに導入される制度により、出願戦略の柔軟性が向上します。特に、取り下げた出願の再審査や早期権利化を希望する場合には、有効な制度となる可能性があります。 今後の展望 今回の料金改定により、多くの商標関連手続では公式料金が引き上げられますが、これはインドネシア政府による知的財産制度の近代化および運用強化の一環でもあります。 インドネシア市場への進出を検討している企業にとっては、知的財産権を早期に取得・適切に管理することが、紛争発生後に対応するよりも、時間・コストの両面で大きなメリットがあります。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は、インドネシアを代表する知的財産法律事務所の一つとして、国内外のお客様に対し、商標・特許の出願、権利維持、各種登録手続、ポートフォリオ管理、および権利行使まで、幅広いサポートを提供しております。 インドネシアにおける知的財産権の取得・維持をご検討中の企業様は、新料金施行前にポートフォリオおよび出願計画を見直されることをお勧めいたします。...

印度尼西亚自2026年8月2日起实施新的官方收费标准商标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需要了解哪些事项?

-July 15, 2026

印度尼西亚将自2026年8月2日起实施新的知识产权官方收费标准。此次调整将影响多项商标服务,同时也将为部分专利程序新增官方费用。以下为主要调整概览。 商标:多项官方费用上调 此次调整中,商标相关官方费用的变化最为显著。根据具体服务项目不同,涨幅介于40%至57%以上。 受影响服务及涨幅如下: 商标服务项目 涨幅 商标申请 +55.6% 马德里体系指定印度尼西亚申请 +50% 商标续展 +55.6% 宽展期内商标续展 +55.6% 商标异议 +50% 针对商标决定提出复审/上诉 +50% 名称及地址变更备案 +50% 商标转让备案 +57.1% 商标许可备案 +40% 马德里国际注册转为国内申请 +40% 对于近期计划提交多件商标申请的企业或个人,建议在新规生效前尽早完成申请,以降低整体申请成本。 专利:部分新增程序开始收取官方费用 与商标相比,印度尼西亚此次专利收费调整相对有限。主要变化是为此前未设置独立收费的部分专利程序新增官方费用,包括: 其中,提前实质审查制度尤其值得关注。对于产品上市、融资、许可谈判或市场进入时间较为紧迫的申请人而言,该程序提供了一个可能更快获得专利保护的途径。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策略建议 随着新收费标准即将生效,企业应及时审查其在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组合及申请策略。 对于商标权利人,建议考虑: 对于专利申请人,新增程序将提供更大的程序灵活性,尤其适用于希望恢复特定申请或加快实质审查的申请人。 展望 尽管多项商标服务的官方费用将有所提高,但此次调整也反映出印度尼西亚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代化和制度完善的努力。 对于计划进入或继续深耕印度尼西亚市场的企业而言,及时申请并主动管理知识产权,通常比在侵权或争议发生后再采取补救措施更具成本效益。 作为印度尼西亚领先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长期协助境内外客户处理商标及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续展、备案及维权策略。 如贵公司计划在印度尼西亚申请、维持或管理知识产权,建议在新官方收费标准生效前尽快审查现有知识产权组合并制定相应安排。 如需进一步信息,欢迎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并获取15分钟免费咨询。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电话预约:+62...

Load More

End of Content.

Privacy Preference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