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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拟自2026年10月1日起将商标及工业设计注册周期缩短至4个月

-October 6, 2026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DGIP”)近日宣布,将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注册服务流程。自2026年10月1日起,对自该日起提交的商标及工业设计申请,DGIP将以最长4个月内完成注册程序为服务目标。 该举措是DGIP持续提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知识产权注册流程更加高效、可预期,并更好地回应企业及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根据DGIP的说明,本次提速旨在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同时不降低审查质量。 与以往的处理周期相比,4个月的目标周期属于大幅缩短。如果该目标能够在实践中顺利实现,印度尼西亚有望跻身全球商标及工业设计从申请到注册整体处理速度较快的国家之一。 工业设计注册同样以4个月为目标 工业设计申请也将适用类似的提速措施。根据印度尼西亚现行《工业设计法》,工业设计注册通常包括形式审查、公告、在适用情况下进行实质审查,以及最终签发注册证书等程序。DGIP此前曾表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整个注册流程通常约需12个月,其中实质审查阶段本身可能需要约6个月。 2026年8月18日,DGIP曾将办理目标缩短至5个月。此后,对于自2026年10月1日起提交的申请,在不存在异议或其他程序性障碍的情况下,办理目标进一步缩短至4个月。 对于产品外观更新迭代较快的行业,例如消费品、电子产品、包装、时尚、家具及汽车行业,更短的工业设计注册周期尤其具有实际商业价值。 但需要注意:4个月是服务目标,并不等于绝对保证 尽管这一政策无疑释放了积极信号,但申请人仍应谨慎理解“4个月”的含义。 DGIP在相关公告中将4个月表述为目标办理时限,而并非对每一件商标或工业设计申请均作出无条件承诺,即确保其在提交后恰好4个月内获得注册。就工业设计而言,DGIP亦特别指出,该目标适用于不存在异议等程序障碍的情形。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办理周期仍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申请文件存在缺陷、需要补正或说明、第三方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实质审查中出现问题、系统或行政工作量,以及其他程序性事项。 因此,申请人不宜基于“提交申请后4个月必然取得注册证书”的假设来安排交易交割、产品上市、维权行动或其他具有明确商业时间节点的事项。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特别关注。DGIP本身亦曾指出,如需进一步压缩办理周期,可能需要对现有法律框架作出相应调整,包括修改印度尼西亚现行商标及工业设计相关法律。这意味着,目前的4个月安排更适合理解为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行政服务目标,而非对所有法定程序期限的全面替代或重构。 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意味着什么? 对于印度尼西亚本地企业及外国企业而言,这一政策总体上是一个积极发展。更快的注册流程有望缩短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注册之间的不确定期,并帮助企业更早取得可依法主张的注册权利。 不过,审查周期越快,前期准备的准确性也越重要。申请人应确保从一开始即准确准备商品或服务项目、尼斯分类、商标图样或工业设计视图、申请人及权利归属信息、优先权文件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任何形式或程序上的缺陷,都可能削弱提速政策原本能够带来的效率优势。 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及可注册性分析仍然十分必要。审查流程加快,并不会消除因在先权利、缺乏显著性、近似性或其他《印度尼西亚商标法》规定的绝对或相对驳回事由而产生审查意见、驳回或异议的风险。 同样,工业设计申请人在产品公开、展示、销售或商业化之前,也应对新颖性要求及整体申请策略进行充分评估。 AFFA观点 将办理目标缩短至4个月,体现了印度尼西亚政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注册体系效率及可预期性的政策方向,值得肯定。 但与此同时,企业仍应明确区分官方公布的办理目标与具体个案的实际审理周期。鉴于该政策刚刚实施,其在实务中的执行情况仍有待未来数月进一步观察。 尤其对于存在严格商业时间表的申请人而言,仍建议预留合理的时间缓冲,不宜当然地认为所有不存在明显复杂问题的申请均必然能够在4个月内完成注册。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将持续关注该项提速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其对印度尼西亚商标及工业设计申请实务所产生的影响。 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商标及工业设计注册相关事项,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并可获得一次免费的15分钟初步咨询。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电话预约:+62 21 83793812 💬 WeChat:@AFFAIPR 关于 AFFA: AFFA 知识产权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精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注为国际品牌与创新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申请注册、许可授权、执法维权及商业化支持,助力客户在印尼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中稳健发展。 本所因卓越表现广受认可,荣获 Asia Business Law...

Trademark Bad Faith Invalidation vs Non-Use Cancellation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30, 2026

当外国品牌所有人计划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时,在先注册商标可能成为其获得商标保护的重要障碍,尤其是在他人已先于真正权利人在印度尼西亚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情况下。 印度尼西亚原则上实行申请在先(first-to-file)制度,即商标权主要依据申请先后顺序通过注册取得。因此,如果他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商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可能会对后提交的商标申请作出临时驳回,最终甚至作出正式驳回决定。 不过,根据具体情况,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针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挑战的法律途径,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包括: 虽然两种程序最终都可能通过法院判决及后续执行程序,使相关商标从《商标总登记簿》中被删除,但二者所针对的法律问题存在根本性区别。 对于因在先注册商标而导致其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受阻的外国企业而言,准确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尤为重要。 申请在先并不意味着所有在先注册商标都不可挑战 根据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审查实践,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或主要部分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则该申请可能被驳回。 因此,申请在先原则始终是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出发点。 但在某些情况下,在先注册商标仍可能受到挑战,例如: 上述两种情形所适用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基础并不相同。 因此,外国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检索中发现存在在先冲突商标时,不应立即认定必须放弃原品牌或进行品牌重塑。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该在先商标是基于何种情况获得注册的? 其次还需要考虑:该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在印度尼西亚使用该商标? 上述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权利人应当考虑提起恶意注册无效宣告诉讼、连续不使用撤销诉讼,还是采取其他法律策略。 1. 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主要关注的是: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的具体背景及申请人的主观状态。 《印度尼西亚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存在恶意的,商标申请应当被驳回。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所谓“恶意申请人”,是指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具有模仿、复制或仿效他人商标以谋取自身商业利益的意图,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申请人。 与此同时,《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第20条和/或第21条规定的理由,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诉讼。 因此,法院所审查的问题并不仅仅是被告是否属于最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一方。 法院还可能审查相关事实是否能够表明,商标注册人为谋取自身商业利益而有意模仿、复制或仿效他人的商标,并由此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或误导公众。 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恶意注册的认定高度依赖具体案件事实。两个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固然重要,但商标近似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恶意注册。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用于证明恶意的证据可能包括: 因此,恶意注册案件的举证策略与连续不使用撤销案件存在明显差异。 在恶意注册案件中,原告实际上需要通过证据重新还原: 被告为何、以及在何种背景下取得涉案商标注册。 恶意注册可突破申请在先原则的实际效力 AFFA代理**Guangzhou Sanwich Biology Technology Co., Ltd.(广州Sanwich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SEVICH 商标争议的案件,能够清楚说明这一点。 SEVICH商标最早由我们的客户于2016年在中国申请注册,随后又在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 然而,在准备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之前,该公司发现另一方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同一类别注册了完全相同的SEVICH商标,其文字、读音及标识均与客户商标高度一致。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人以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在先申请为依据,主张其作为最先注册人,依法享有SEVICH商标在印度尼西亚的专用权。 AFFA随后代表客户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商业法院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号为: 25/Pdt.Sus-HKI/Merek/2024/PN.Niaga.Jkt.Pst. 2024年6月11日,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并认定争议商标与客户商标构成主要部分近似,同时属于恶意注册。...

Trademark Bad Faith Invalidation vs Non-Use Cancellation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30, 2026

A prior registered Trademark can become a significant obstacle when a foreign brand owner intends to enter the Indonesian market, especially when it is filed earlier than when the actual owner files the Trademark in Indonesia. Indonesia applies a first-to-file approach, meaning Trademark rights are principally obtained...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许多大型企业最初都源自家族经营。第一代创始人负责创业,随后子女逐步参与企业经营,并希望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传承。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十分重要的问题往往才开始受到关注: 家族企业所使用的商标,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是登记在父亲或母亲等创始人个人名下?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还是由家族成员持股的公司持有? 这个问题看似只是商标登记层面的安排,但当企业进入下一代、家族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商标权人去世时,不同的商标权属架构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及商业后果。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标准答案”。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家族安排以及未来传承计划,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常见的商标所有权架构。 无论采用哪种架构,首先要明确:商标是一项重要资产 商标并不仅仅是印在产品包装、门店招牌或者社交媒体账号上的一个名称或标识。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权人将依法取得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自行使用商标以及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商标。 印度尼西亚**《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从商标申请阶段开始,就需要考虑:究竟由谁来持有商标? 这个决定不应只基于:“当初是谁创办了这家公司?” 还应进一步考虑:“从企业长期发展和家族传承的角度来看,未来由谁持有该商标更为合适?” 这正是家族企业进行商标权属规划的核心所在。 方案一: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商标 第一种方案是共同所有(co-ownership),即同一商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持有。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由父亲与两个子女共同创立,三人从创业初期开始便共同投入并参与经营。 如果家族希望该商标本身也由三人直接共同持有,可以考虑将三人共同列为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权人。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5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共同享有某一商标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共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申请人的姓名均应列明。 申请可以由其中一名申请人签署,但需要取得其他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委托知识产权顾问代理申请,授权文件原则上应由所有共同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的申请人签署。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同一商标可以从一开始就登记在多名家庭成员名下。 哪些家族企业适合共同持有? 这种模式通常更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确实由少数几名家庭成员共同创立和经营,而且各方希望商标作为家庭成员直接共同持有的资产长期保留下来。 例如,三名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三人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人成为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可以比较直接地体现商标的实际归属。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时间增长,家族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 例如: 因此,共同持有商标不应仅仅停留在“把几个人的名字写在商标证书上”。 家族还可以考虑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商标相关事项,例如: 决策机制、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维护及保护费用的承担、商标权转让、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机制,以及其中一名共同权利人去世后的处理方案等。 提前建立清晰的规则,有助于避免共同所有在企业发展后反而成为新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共同持有商标并不等同于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属于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下的另一类商标,其适用于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相应使用规则共同使用商标的特定情形。 《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 方案二:由家族公司持有商标 第二种方案,是由家族企业设立的法人主体持有商标,例如由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PT)**登记并持有商标。 例如,一个家庭设立PT XYZ:父亲持有50%的股份,母亲持有20%,两个子女各自持有15%。 公司的业务均通过PT XYZ开展,而企业的核心商标也登记在PT XYZ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第一,家庭成员作为股东,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 第二,商标本身则属于公司。 PT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依法拥有自身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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