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Your IP is Our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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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Training and Copyright in Indonesia: What the Proposed Rules Could Mean for Businesses - AFFA IPR

-October 29, 2026

Indonesia is proposing new Copyright rules that could require businesses to obtain licenses before using copyrighted works for commerci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training. The proposals also address transparency in training datasets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I-generated content. On October 27, 2026, Indonesia’s Director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ing a Foreign Party in an IP Dispute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Cross-Border Service of Court Documents Through Rogatory - AFFA IPR

-October 26, 2026

如果一家印度尼西亚企业拟因涉嫌商标、专利或著作权侵权而起诉外国企业,但被告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该如何处理?印度尼西亚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向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寄送法院传票? 事实上,此类案件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其中可能涉及通常所称的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机制。 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IP)纠纷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外国企业可能是在印度尼西亚享有合法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权利人,其知识产权在当地涉嫌受到侵害。反之,外国企业也可能因涉嫌侵犯受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而成为被告。 当被告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时,法院必须确保传票按照适用的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地送达。 在特定情况下,这可能需要通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 Republik Indonesia)与外交部(Kementerian Luar Negeri)之间的合作机制寻求跨境司法协助。 了解这些程序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诉讼进程、当事人的答辩权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什么是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 一般而言,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是指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有权机关提出的正式请求,要求其协助实施与司法程序有关的特定行为。 在跨境民事诉讼中,此类司法协助可能包括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或专家证人,以及实施其他司法行为。 然而,在印度尼西亚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区分以下两种机制: 因此,当一家外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纠纷中被列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境外时,法院必须确定适用的跨境司法文书送达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更为严格的法律概念来看,向外国被告送达法院传票并不必然属于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的范畴,也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文书送达协助机制完成。 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法院传票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有诉讼当事人原则上均应获得知悉与自身有关的诉讼程序,并对相关诉讼请求作出回应的机会。 这一要求体现了 audi et alteram partem 原则,即诉讼双方均应享有陈述意见及获得法院听取的机会。 相关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包括: 因此,不能对所有外国被告采取完全相同的送达方式。法院必须综合考虑被告的住所地址、电子送达地址,以及具体案件和目的地国家适用的程序要求。 如何向位于境外的被告送达法院传票? 如果需要通过跨境司法协助机制送达司法文书,相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所有外国被告都必须通过司法协助请求(Rogatory)机制接受传唤吗? 并非如此。被告位于境外,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传票都必须通过实体文书的跨境司法协助机制进行送达。 根据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2022年第7号条例第17条第3款,对于居住在境外且电子送达地址已知的当事人,应在适用的电子案件管理及电子诉讼规则框架内,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相关传票或通知。 反之,如果电子送达地址未知或无法核实,则必须依照适用的程序完成送达。此外,还需要区分具有明确境外地址的被告,以及实际住所或下落确实不明的被告。因此,被告具有外国国籍,并不当然意味着必须适用Rogatory机制。 决定适用何种送达程序的关键因素包括被告的所在地或住所地、可取得的地址信息,以及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为什么这一程序对知识产权纠纷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纠纷经常涉及跨境商业合作关系。因此,向外国被告送达司法文书可能成为需要在诉讼初期重点评估的程序性问题。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说明其重要性。 如果法院传票未依法有效送达,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法院传票送达并非单纯的行政手续。有效送达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环节。 如果送达程序存在缺陷,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如果外国被告经合法传唤后仍未出庭,会发生什么? 根据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修订本土诉讼条例》(HIR)第125条原则上允许法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未出庭的被告作出缺席判决(Verstek)。然而,被告未出庭并不意味着法院会自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仍须审查传票是否已依法有效送达,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向境外被告送达法院传票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跨境司法文书送达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办理期限。实际所需时间可能受到多个因素影响,包括目的地国家、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翻译要求、送达方式,以及相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因此,原告不应假设向外国企业送达司法文书所需的时间,会与向印度尼西亚境内企业送达一样短。在涉及外国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制定诉讼策略时必须充分考虑跨境司法文书送达可能需要的额外时间。...

Suing a Foreign Party in an IP Dispute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Cross-Border Service of Court Documents Through Rogatory - AFFA IPR

-October 26, 2026

What happens when an Indonesian company intends to sue a foreign company for alleged Trademark, Patent, 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ut the defendant is based overseas? Can an Indonesian court simply send a court summons directly to the country where the company is located? In fact, specific procedures...

AFFA Successfully Represents DR.WU in Trademark Invalidation Case Involving Bad-Faith Registration - AFFA IPR

-October 22, 2026

The Central Jakarta Commercial Court has invalidated the DR.WU Trademark registration held by an Indonesian company after finding that the mark was identical in its entirety to the original DR.WU Trademark and had been registered in bad faith. The ruling came despite the Indonesian company filing its...

Trademark Bad Faith Invalidation vs Non-Use Cancellation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30, 2026

当外国品牌所有人计划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时,在先注册商标可能成为其获得商标保护的重要障碍,尤其是在他人已先于真正权利人在印度尼西亚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情况下。 印度尼西亚原则上实行申请在先(first-to-file)制度,即商标权主要依据申请先后顺序通过注册取得。因此,如果他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商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可能会对后提交的商标申请作出临时驳回,最终甚至作出正式驳回决定。 不过,根据具体情况,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针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挑战的法律途径,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包括: 虽然两种程序最终都可能通过法院判决及后续执行程序,使相关商标从《商标总登记簿》中被删除,但二者所针对的法律问题存在根本性区别。 对于因在先注册商标而导致其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受阻的外国企业而言,准确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尤为重要。 申请在先并不意味着所有在先注册商标都不可挑战 根据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审查实践,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或主要部分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则该申请可能被驳回。 因此,申请在先原则始终是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出发点。 但在某些情况下,在先注册商标仍可能受到挑战,例如: 上述两种情形所适用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基础并不相同。 因此,外国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检索中发现存在在先冲突商标时,不应立即认定必须放弃原品牌或进行品牌重塑。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该在先商标是基于何种情况获得注册的? 其次还需要考虑:该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在印度尼西亚使用该商标? 上述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权利人应当考虑提起恶意注册无效宣告诉讼、连续不使用撤销诉讼,还是采取其他法律策略。 1. 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主要关注的是: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的具体背景及申请人的主观状态。 《印度尼西亚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存在恶意的,商标申请应当被驳回。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所谓“恶意申请人”,是指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具有模仿、复制或仿效他人商标以谋取自身商业利益的意图,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申请人。 与此同时,《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第20条和/或第21条规定的理由,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诉讼。 因此,法院所审查的问题并不仅仅是被告是否属于最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一方。 法院还可能审查相关事实是否能够表明,商标注册人为谋取自身商业利益而有意模仿、复制或仿效他人的商标,并由此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或误导公众。 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恶意注册的认定高度依赖具体案件事实。两个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固然重要,但商标近似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恶意注册。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用于证明恶意的证据可能包括: 因此,恶意注册案件的举证策略与连续不使用撤销案件存在明显差异。 在恶意注册案件中,原告实际上需要通过证据重新还原: 被告为何、以及在何种背景下取得涉案商标注册。 恶意注册可突破申请在先原则的实际效力 AFFA代理**Guangzhou Sanwich Biology Technology Co., Ltd.(广州Sanwich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SEVICH 商标争议的案件,能够清楚说明这一点。 SEVICH商标最早由我们的客户于2016年在中国申请注册,随后又在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 然而,在准备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之前,该公司发现另一方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同一类别注册了完全相同的SEVICH商标,其文字、读音及标识均与客户商标高度一致。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人以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在先申请为依据,主张其作为最先注册人,依法享有SEVICH商标在印度尼西亚的专用权。 AFFA随后代表客户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商业法院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号为: 25/Pdt.Sus-HKI/Merek/2024/PN.Niaga.Jkt.Pst. 2024年6月11日,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并认定争议商标与客户商标构成主要部分近似,同时属于恶意注册。...

Trademark Bad Faith Invalidation vs Non-Use Cancellation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30, 2026

A prior registered Trademark can become a significant obstacle when a foreign brand owner intends to enter the Indonesian market, especially when it is filed earlier than when the actual owner files the Trademark in Indonesia. Indonesia applies a first-to-file approach, meaning Trademark rights are principally obtained...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许多大型企业最初都源自家族经营。第一代创始人负责创业,随后子女逐步参与企业经营,并希望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传承。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十分重要的问题往往才开始受到关注: 家族企业所使用的商标,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是登记在父亲或母亲等创始人个人名下?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还是由家族成员持股的公司持有? 这个问题看似只是商标登记层面的安排,但当企业进入下一代、家族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商标权人去世时,不同的商标权属架构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及商业后果。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标准答案”。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家族安排以及未来传承计划,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常见的商标所有权架构。 无论采用哪种架构,首先要明确:商标是一项重要资产 商标并不仅仅是印在产品包装、门店招牌或者社交媒体账号上的一个名称或标识。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权人将依法取得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自行使用商标以及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商标。 印度尼西亚**《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从商标申请阶段开始,就需要考虑:究竟由谁来持有商标? 这个决定不应只基于:“当初是谁创办了这家公司?” 还应进一步考虑:“从企业长期发展和家族传承的角度来看,未来由谁持有该商标更为合适?” 这正是家族企业进行商标权属规划的核心所在。 方案一: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商标 第一种方案是共同所有(co-ownership),即同一商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持有。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由父亲与两个子女共同创立,三人从创业初期开始便共同投入并参与经营。 如果家族希望该商标本身也由三人直接共同持有,可以考虑将三人共同列为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权人。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5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共同享有某一商标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共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申请人的姓名均应列明。 申请可以由其中一名申请人签署,但需要取得其他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委托知识产权顾问代理申请,授权文件原则上应由所有共同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的申请人签署。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同一商标可以从一开始就登记在多名家庭成员名下。 哪些家族企业适合共同持有? 这种模式通常更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确实由少数几名家庭成员共同创立和经营,而且各方希望商标作为家庭成员直接共同持有的资产长期保留下来。 例如,三名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三人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人成为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可以比较直接地体现商标的实际归属。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时间增长,家族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 例如: 因此,共同持有商标不应仅仅停留在“把几个人的名字写在商标证书上”。 家族还可以考虑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商标相关事项,例如: 决策机制、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维护及保护费用的承担、商标权转让、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机制,以及其中一名共同权利人去世后的处理方案等。 提前建立清晰的规则,有助于避免共同所有在企业发展后反而成为新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共同持有商标并不等同于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属于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下的另一类商标,其适用于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相应使用规则共同使用商标的特定情形。 《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 方案二:由家族公司持有商标 第二种方案,是由家族企业设立的法人主体持有商标,例如由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PT)**登记并持有商标。 例如,一个家庭设立PT XYZ:父亲持有50%的股份,母亲持有20%,两个子女各自持有15%。 公司的业务均通过PT XYZ开展,而企业的核心商标也登记在PT XYZ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第一,家庭成员作为股东,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 第二,商标本身则属于公司。 PT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依法拥有自身资产。...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Many large businesses started as family businesses. Parents build the business, their children later help develop it, and ultimately the business is expected to continue from one generation to the next. However, one issue often receives attention only after the business has grown: who actually owns the...

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在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商标争议中,权利归属并不仅仅取决于谁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一旦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相关权利必须能够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点在商标无效诉讼中尤为重要。被告需要证明其商标权的法律基础,而原告同样必须具备提起诉讼所要求的适格主体资格(legal standing)。 那么,如果原告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该怎么办?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是否可以自动成为在印度尼西亚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现有文件只有电子证书、扫描件或打印件,其证明力又如何? 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际诉讼中,可能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认定。 尚未注册商标的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依第(1)款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向部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在提起商标无效诉讼之前,应当先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或者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使用证据,仍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证据,例如用于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声誉或权利归属历史。 但是,这些证据并不会自动取代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应当首先审查原告是否具备适格的诉讼资格。原本可以在诉讼前解决的问题,不应等到案件进入法院后才成为程序上的障碍。 商标权属与法院诉讼中的证据 在确认诉讼资格之后,下一项关键问题就是证据。 在商标争议中,商标注册证书是证明已注册商标权存在的重要文件之一。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交的证据并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书。双方还可以提交与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有关的其他文件,例如: 商标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证据、商业文件,以及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证明等。 那么,如果这些文件仅以电子文件、扫描件或打印件的形式存在,其证明力如何? 这正是《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888条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 原则上,该条规定,书面文件的证明力主要存在于其原件之中。副本或摘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内容必须与原件一致,而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原件。 因此,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原始文件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协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不当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那么,如果无法同时出示原件,电子文件或复印件是否一定会被法院拒绝? 不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只考虑原件是否存在,还会综合评估该文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承认或者否认该文件的存在及真实性。 无法出示文件原件时会怎样?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多项判决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在最高法院第112 K/Pdt/1996号判决中,某文件的复印件由于无法出示原件,同时也没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相比之下,在最高法院第410 K/Pdt/2004号判决中,虽然文件原件无法出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承认该文件的存在及真实性,该复印件仍被法院接受。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见于最高法院第1498 K/Pdt/2006号判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即使是复印件的复印件,也可能被法院接受。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将规则简单理解为: “如果没有文件原件,复印件在法院就一定无效。” 并不准确。 原始文件仍然是最稳妥的书面证据形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文件的存在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者能够获得其他证据支持,文件副本仍可能被法院纳入考虑。 最终,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仍然需要由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 当然,与能够在法院直接出示文件原件相比,依赖这些例外情况存在更高的诉讼风险。 因此,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不应仅被视为行政管理问题,而应被视为企业在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证据能力的重要措施。 电子商标证书又如何? 随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逐渐数字化,知识产权文件已经不一定都以纸质形式签发。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一份文件不是纸质文件,就认定其不具有证据价值。 但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文件从一开始就以电子形式正式签发; 第二种,是纸质文件经过扫描后形成的电子副本。 两者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不同的考量。 对于原本即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文件,文件的认证方式、完整性、签发方或签署方的身份,以及文件签发机制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rticularly Trademark disputes, ownership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who considers themselves to be the rightful owner. Once a dispute is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the relevant rights must be capable of being proven. Thi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rademark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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