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Regula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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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许多大型企业最初都源自家族经营。第一代创始人负责创业,随后子女逐步参与企业经营,并希望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传承。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十分重要的问题往往才开始受到关注: 家族企业所使用的商标,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是登记在父亲或母亲等创始人个人名下?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还是由家族成员持股的公司持有? 这个问题看似只是商标登记层面的安排,但当企业进入下一代、家族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商标权人去世时,不同的商标权属架构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及商业后果。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标准答案”。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家族安排以及未来传承计划,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常见的商标所有权架构。 无论采用哪种架构,首先要明确:商标是一项重要资产 商标并不仅仅是印在产品包装、门店招牌或者社交媒体账号上的一个名称或标识。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权人将依法取得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自行使用商标以及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商标。 印度尼西亚**《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从商标申请阶段开始,就需要考虑:究竟由谁来持有商标? 这个决定不应只基于:“当初是谁创办了这家公司?” 还应进一步考虑:“从企业长期发展和家族传承的角度来看,未来由谁持有该商标更为合适?” 这正是家族企业进行商标权属规划的核心所在。 方案一: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商标 第一种方案是共同所有(co-ownership),即同一商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持有。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由父亲与两个子女共同创立,三人从创业初期开始便共同投入并参与经营。 如果家族希望该商标本身也由三人直接共同持有,可以考虑将三人共同列为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权人。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5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共同享有某一商标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共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申请人的姓名均应列明。 申请可以由其中一名申请人签署,但需要取得其他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委托知识产权顾问代理申请,授权文件原则上应由所有共同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的申请人签署。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同一商标可以从一开始就登记在多名家庭成员名下。 哪些家族企业适合共同持有? 这种模式通常更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确实由少数几名家庭成员共同创立和经营,而且各方希望商标作为家庭成员直接共同持有的资产长期保留下来。 例如,三名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三人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人成为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可以比较直接地体现商标的实际归属。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时间增长,家族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 例如: 因此,共同持有商标不应仅仅停留在“把几个人的名字写在商标证书上”。 家族还可以考虑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商标相关事项,例如: 决策机制、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维护及保护费用的承担、商标权转让、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机制,以及其中一名共同权利人去世后的处理方案等。 提前建立清晰的规则,有助于避免共同所有在企业发展后反而成为新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共同持有商标并不等同于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属于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下的另一类商标,其适用于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相应使用规则共同使用商标的特定情形。 《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 方案二:由家族公司持有商标 第二种方案,是由家族企业设立的法人主体持有商标,例如由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PT)**登记并持有商标。 例如,一个家庭设立PT XYZ:父亲持有50%的股份,母亲持有20%,两个子女各自持有15%。 公司的业务均通过PT XYZ开展,而企业的核心商标也登记在PT XYZ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第一,家庭成员作为股东,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 第二,商标本身则属于公司。 PT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依法拥有自身资产。...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Many large businesses started as family businesses. Parents build the business, their children later help develop it, and ultimately the business is expected to continue from one generation to the next. However, one issue often receives attention only after the business has grown: who actually owns the...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Your brand is ready, and your product is about to launch, but which should you handle firs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BPOM approval, or Halal Certification? Each serves a different purpose and follow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However, from a business protection perspectiv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ideally come first, followed by...

Calendar Days vs Working Days: Understanding Trademark Refusal Deadlin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February 27, 2025

Under Article 1 Point 22 of the Indonesian Trademark Law, the term “days” mention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working days, not calendar days. However, this information can sometimes become unclear when conveyed as brief notices to IP owner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s abroad. This misunderstanding often leads...

인도네시아의-산업디자인법-개정에-대한-8가지-변경-제안-affa-global

-November 22, 2023

인도네시아의 산업디자인법 개정에 대한 8가지 변경 제안 산업디자인 보호의 중요성에 대한 인도네시아의 인식은 지난 5년간 꾸준히 증가해 왔습니다. 이는 계속해서 급격히 증가하는 산업디자인의 출원 수를 보면 알 수 있습니다. 2017년 2,319건의 출원이 2019년 2,835건으로 증가했으며, 2021년에는 2,957건으로, 급기야 2022년에는 3,533건으로 출원 건수가 최고조에 달했습니다.   하지만, 비즈니스...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的8项拟定修改-affa-global

-November 22, 2023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的8项拟定修改 在过去五年中,印度尼西亚对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 这一点可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量持续大幅增加看出。 该申请量从2017年的2319份增长到2019年的2835份,2021年再次跃升至2957份,并在2022年达到峰值,为3533份。   然而,由于商业和创意领域的不断发展,有必要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0年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31号法律(《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使其更符合当前的商业实践。   此外,这些拟定修改将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的国际发展情况保持一致,并营造一种进一步鼓励创造和创新的氛围,将创造和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 为此,DGIP提出以下8(八)项主要修改:   1. 定义(第1条) 目前,《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以三维或二维形式创造一种构型,或线条或颜色的组合,或线条和颜色,或前述各项的组合,给人以审美印象,能以三维或二维图案实现,并能用于生产产品、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然而,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给出更精确和更坚决的定义,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这种外观具有“审美印象”,可保护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特征,可以是二维和/或三维的。   2. 保护制度(第2条) 目前,《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只有经过注册程序后才能得到保护;但在新法案中,即使不经过注册程序,也可通过记录获得保护。 修改详情如下: 注册制度: 适用于具有相对较长设计周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保护期: 自收到之日起5(五)年;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6条的规定,每5(五)年可续展2(二)次,但须缴纳相关费用。 备案制度: 适用于具有相对较短的设计或商业生命周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例如,纺织品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商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25条的规定。 保护期: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7条的规定,自首次公布之日起3(三)年。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五)条规定的注册制度等保护规定,可以在首次公布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转为注册制度。   3. 不可注册外观设计 目前,不可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则由《工业品外观设计》第4(四)条规定,即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与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或道德相冲突,则不能提供权利。 然而,新法案中添加了更多规则,该条款改为第6(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可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 a. 不具有审美印象; b. 创建设计特征时仅考虑技术功能; c. 以民俗或传统文化表达形式呈现,未经进一步发展或修改; d. 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和/或道德的规定; e. 由具有不良意图的申请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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