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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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Bad Faith Invalidation vs Non-Use Cancellation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30, 2026

当外国品牌所有人计划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时,在先注册商标可能成为其获得商标保护的重要障碍,尤其是在他人已先于真正权利人在印度尼西亚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情况下。 印度尼西亚原则上实行申请在先(first-to-file)制度,即商标权主要依据申请先后顺序通过注册取得。因此,如果他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商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可能会对后提交的商标申请作出临时驳回,最终甚至作出正式驳回决定。 不过,根据具体情况,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针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挑战的法律途径,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包括: 虽然两种程序最终都可能通过法院判决及后续执行程序,使相关商标从《商标总登记簿》中被删除,但二者所针对的法律问题存在根本性区别。 对于因在先注册商标而导致其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受阻的外国企业而言,准确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尤为重要。 申请在先并不意味着所有在先注册商标都不可挑战 根据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审查实践,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或主要部分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则该申请可能被驳回。 因此,申请在先原则始终是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出发点。 但在某些情况下,在先注册商标仍可能受到挑战,例如: 上述两种情形所适用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基础并不相同。 因此,外国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检索中发现存在在先冲突商标时,不应立即认定必须放弃原品牌或进行品牌重塑。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该在先商标是基于何种情况获得注册的? 其次还需要考虑:该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在印度尼西亚使用该商标? 上述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权利人应当考虑提起恶意注册无效宣告诉讼、连续不使用撤销诉讼,还是采取其他法律策略。 1. 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主要关注的是: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的具体背景及申请人的主观状态。 《印度尼西亚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存在恶意的,商标申请应当被驳回。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所谓“恶意申请人”,是指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具有模仿、复制或仿效他人商标以谋取自身商业利益的意图,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申请人。 与此同时,《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第20条和/或第21条规定的理由,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诉讼。 因此,法院所审查的问题并不仅仅是被告是否属于最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一方。 法院还可能审查相关事实是否能够表明,商标注册人为谋取自身商业利益而有意模仿、复制或仿效他人的商标,并由此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或误导公众。 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恶意注册的认定高度依赖具体案件事实。两个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固然重要,但商标近似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恶意注册。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用于证明恶意的证据可能包括: 因此,恶意注册案件的举证策略与连续不使用撤销案件存在明显差异。 在恶意注册案件中,原告实际上需要通过证据重新还原: 被告为何、以及在何种背景下取得涉案商标注册。 恶意注册可突破申请在先原则的实际效力 AFFA代理**Guangzhou Sanwich Biology Technology Co., Ltd.(广州Sanwich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SEVICH 商标争议的案件,能够清楚说明这一点。 SEVICH商标最早由我们的客户于2016年在中国申请注册,随后又在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 然而,在准备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之前,该公司发现另一方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同一类别注册了完全相同的SEVICH商标,其文字、读音及标识均与客户商标高度一致。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人以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在先申请为依据,主张其作为最先注册人,依法享有SEVICH商标在印度尼西亚的专用权。 AFFA随后代表客户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商业法院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号为: 25/Pdt.Sus-HKI/Merek/2024/PN.Niaga.Jkt.Pst. 2024年6月11日,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并认定争议商标与客户商标构成主要部分近似,同时属于恶意注册。...

Trademark Bad Faith Invalidation vs Non-Use Cancellation in Indonesia: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30, 2026

A prior registered Trademark can become a significant obstacle when a foreign brand owner intends to enter the Indonesian market, especially when it is filed earlier than when the actual owner files the Trademark in Indonesia. Indonesia applies a first-to-file approach, meaning Trademark rights are principally obtained...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许多大型企业最初都源自家族经营。第一代创始人负责创业,随后子女逐步参与企业经营,并希望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传承。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十分重要的问题往往才开始受到关注: 家族企业所使用的商标,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是登记在父亲或母亲等创始人个人名下?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还是由家族成员持股的公司持有? 这个问题看似只是商标登记层面的安排,但当企业进入下一代、家族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商标权人去世时,不同的商标权属架构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及商业后果。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标准答案”。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家族安排以及未来传承计划,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常见的商标所有权架构。 无论采用哪种架构,首先要明确:商标是一项重要资产 商标并不仅仅是印在产品包装、门店招牌或者社交媒体账号上的一个名称或标识。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权人将依法取得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自行使用商标以及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商标。 印度尼西亚**《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从商标申请阶段开始,就需要考虑:究竟由谁来持有商标? 这个决定不应只基于:“当初是谁创办了这家公司?” 还应进一步考虑:“从企业长期发展和家族传承的角度来看,未来由谁持有该商标更为合适?” 这正是家族企业进行商标权属规划的核心所在。 方案一: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商标 第一种方案是共同所有(co-ownership),即同一商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持有。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由父亲与两个子女共同创立,三人从创业初期开始便共同投入并参与经营。 如果家族希望该商标本身也由三人直接共同持有,可以考虑将三人共同列为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权人。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5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共同享有某一商标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共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申请人的姓名均应列明。 申请可以由其中一名申请人签署,但需要取得其他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委托知识产权顾问代理申请,授权文件原则上应由所有共同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的申请人签署。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同一商标可以从一开始就登记在多名家庭成员名下。 哪些家族企业适合共同持有? 这种模式通常更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确实由少数几名家庭成员共同创立和经营,而且各方希望商标作为家庭成员直接共同持有的资产长期保留下来。 例如,三名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三人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人成为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可以比较直接地体现商标的实际归属。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时间增长,家族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 例如: 因此,共同持有商标不应仅仅停留在“把几个人的名字写在商标证书上”。 家族还可以考虑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商标相关事项,例如: 决策机制、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维护及保护费用的承担、商标权转让、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机制,以及其中一名共同权利人去世后的处理方案等。 提前建立清晰的规则,有助于避免共同所有在企业发展后反而成为新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共同持有商标并不等同于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属于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下的另一类商标,其适用于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相应使用规则共同使用商标的特定情形。 《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 方案二:由家族公司持有商标 第二种方案,是由家族企业设立的法人主体持有商标,例如由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PT)**登记并持有商标。 例如,一个家庭设立PT XYZ:父亲持有50%的股份,母亲持有20%,两个子女各自持有15%。 公司的业务均通过PT XYZ开展,而企业的核心商标也登记在PT XYZ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第一,家庭成员作为股东,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 第二,商标本身则属于公司。 PT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依法拥有自身资产。...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Many large businesses started as family businesses. Parents build the business, their children later help develop it, and ultimately the business is expected to continue from one generation to the next. However, one issue often receives attention only after the business has grown: who actually owns the...

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rticularly Trademark disputes, ownership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who considers themselves to be the rightful owner. Once a dispute is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the relevant rights must be capable of being proven. Thi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rademark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Urgent Update: Indonesia Reinstated Article 4(f) to Disallow Patent Evergreening  - AFFA IPR

-September 18, 2026

On 28 August 2026, Indonesia’s Constitutional Court issued Decision No. 255/PUU-XXIII/2025, reinstating Article 4(f) of the Patent Law and its explanatory provisions, which Law No. 65 of 2024 had previously omitted. The decision restores the exclusion from patentability of new uses of existing or known products, including...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商标已经准备好,产品也即将上市,但企业应该先办理哪一项:商标注册、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许可,还是清真认证(Halal Certification)? 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但从企业品牌保护的角度来看,商标注册应当优先进行,之后再根据产品类别办理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简称 BPOM)**的相关许可及清真认证。 为什么应当优先注册商标? 印度尼西亚实行商标**“申请在先”(first-to-file)原则。根据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3条**,商标权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取得。 这意味着,仅仅在产品上使用某个名称、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甚至已经取得清真认证,都不会自动赋予企业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商标尚未注册,企业可能面临相当大的风险。 例如,一家公司已经在产品生产、包装、市场推广、BPOM 许可及清真认证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之后却发现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已经由其他主体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甚至可能不得不更改产品名称、包装、宣传材料,以及其他使用该品牌标识的商业文件。 因此,企业最好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就进行商标检索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 BPOM 许可? BPOM 许可与商标注册属于不同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商标主要用于保护产品的品牌标识,而 BPOM 则负责监管特定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功效、标签以及市场流通。 一般而言,受 BPOM 监管的产品包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食品都必须取得 BPOM 注册编号。 部分食品可以免于 BPOM 注册要求,例如保质期少于七天的食品、即食食品、作为原材料使用且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以及符合**家庭工业加工食品生产承诺履行认证(SPP-IRT)**制度的特定产品。 与商标有关的要求也可能因产品类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商标注册证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申请 BPOM 注册的前提条件。 不过,产品名称或商标仍然是产品注册以及产品标签上的重要识别信息。 那么清真认证呢? 清真认证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在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的商品。 根据印度尼西亚**《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清真产品保障领域实施条例》**,强制性清真认证将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阶段实施。 自 2026年10月18日 起进入**强制清真认证(Mandatory Halal)**阶段的产品包括: 对于使用伊斯兰教法所禁止(haram)材料制成的产品,则适用不同规定。 此类产品可以免于取得清真认证,但必须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明确标示其非清真(Non-Halal)信息。 商标、BPOM...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Your brand is ready, and your product is about to launch, but which should you handle firs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BPOM approval, or Halal Certification? Each serves a different purpose and follow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However, from a business protection perspectiv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ideally come first, followed by...

Trademark Assignment Procedur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9, 2026

Although Trademark rights can be renewed every 10 years, ownership does not necessarily remain with the same party indefinitely.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Trademark rights may be transferred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for example through the sale of a company or its assets, a gift,...

From 3 to 42 Recordations: The Growing Role of Indonesian Customs in Trademark Protection - AFFA IPR

-August 26, 2026

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注册商标,是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然而,对于面临假冒商品通过进出口渠道进入或离开印度尼西亚风险的商标权利人而言,还可以通过向印度尼西亚海关与消费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and Excise,DGCE)**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 通过海关备案,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以及正品的识别特征将被录入海关数据库。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商标和著作权,DGCE可以启动依职权(ex-officio)执法机制,使海关能够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暂时中止放行以及实物查验等措施。 这一机制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特别是印度尼西亚海关已明确表示,自2025年起,只有相关商标已在DGCE系统完成备案,海关才能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措施。该备案程序不收取费用,有效期为一年。 那么,是否有越来越多的商标权利人开始利用这一机制? 根据DGCE通过其**海关备案数据仪表板(Customs Recordation Dashboard)**公布的2022年至2026年*数据,可以观察到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趋势…… 仅三年时间,备案数量从3项跃升至42项 2022年,数据显示仅有2家公司完成了3项备案,分别为 3M Indonesia Importama 和 Standardpen Industries。 仅一年后,2023年的备案数量便跃升至12项,涉及4家公司,分别为 PT Glaxo Wellcome Indonesia、Parag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Procter & Gamble Home Products Indonesia 和 Berkah Bersama Alkindo。 这一增长趋势在2024年继续延续,当年共有6家公司完成21项备案;到了2025年,备案数量进一步翻倍,达到42项,涉及12家公司。 年份 备案数量 公司数量 类别数量 执法行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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