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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在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商标争议中,权利归属并不仅仅取决于谁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一旦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相关权利必须能够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点在商标无效诉讼中尤为重要。被告需要证明其商标权的法律基础,而原告同样必须具备提起诉讼所要求的适格主体资格(legal standing)。 那么,如果原告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该怎么办?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是否可以自动成为在印度尼西亚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现有文件只有电子证书、扫描件或打印件,其证明力又如何? 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际诉讼中,可能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认定。 尚未注册商标的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依第(1)款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向部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在提起商标无效诉讼之前,应当先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或者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使用证据,仍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证据,例如用于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声誉或权利归属历史。 但是,这些证据并不会自动取代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应当首先审查原告是否具备适格的诉讼资格。原本可以在诉讼前解决的问题,不应等到案件进入法院后才成为程序上的障碍。 商标权属与法院诉讼中的证据 在确认诉讼资格之后,下一项关键问题就是证据。 在商标争议中,商标注册证书是证明已注册商标权存在的重要文件之一。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交的证据并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书。双方还可以提交与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有关的其他文件,例如: 商标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证据、商业文件,以及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证明等。 那么,如果这些文件仅以电子文件、扫描件或打印件的形式存在,其证明力如何? 这正是《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888条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 原则上,该条规定,书面文件的证明力主要存在于其原件之中。副本或摘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内容必须与原件一致,而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原件。 因此,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原始文件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协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不当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那么,如果无法同时出示原件,电子文件或复印件是否一定会被法院拒绝? 不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只考虑原件是否存在,还会综合评估该文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承认或者否认该文件的存在及真实性。 无法出示文件原件时会怎样?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多项判决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在最高法院第112 K/Pdt/1996号判决中,某文件的复印件由于无法出示原件,同时也没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相比之下,在最高法院第410 K/Pdt/2004号判决中,虽然文件原件无法出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承认该文件的存在及真实性,该复印件仍被法院接受。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见于最高法院第1498 K/Pdt/2006号判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即使是复印件的复印件,也可能被法院接受。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将规则简单理解为: “如果没有文件原件,复印件在法院就一定无效。” 并不准确。 原始文件仍然是最稳妥的书面证据形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文件的存在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者能够获得其他证据支持,文件副本仍可能被法院纳入考虑。 最终,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仍然需要由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 当然,与能够在法院直接出示文件原件相比,依赖这些例外情况存在更高的诉讼风险。 因此,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不应仅被视为行政管理问题,而应被视为企业在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证据能力的重要措施。 电子商标证书又如何? 随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逐渐数字化,知识产权文件已经不一定都以纸质形式签发。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一份文件不是纸质文件,就认定其不具有证据价值。 但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文件从一开始就以电子形式正式签发; 第二种,是纸质文件经过扫描后形成的电子副本。 两者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不同的考量。 对于原本即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文件,文件的认证方式、完整性、签发方或签署方的身份,以及文件签发机制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rticularly Trademark disputes, ownership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who considers themselves to be the rightful owner. Once a dispute is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the relevant rights must be capable of being proven. Thi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rademark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Urgent Update: Indonesia Reinstated Article 4(f) to Disallow Patent Evergreening  - AFFA IPR

-September 18, 2026

On 28 August 2026, Indonesia’s Constitutional Court issued Decision No. 255/PUU-XXIII/2025, reinstating Article 4(f) of the Patent Law and its explanatory provisions, which Law No. 65 of 2024 had previously omitted. The decision restores the exclusion from patentability of new uses of existing or known products, including...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商标已经准备好,产品也即将上市,但企业应该先办理哪一项:商标注册、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许可,还是清真认证(Halal Certification)? 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但从企业品牌保护的角度来看,商标注册应当优先进行,之后再根据产品类别办理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简称 BPOM)**的相关许可及清真认证。 为什么应当优先注册商标? 印度尼西亚实行商标**“申请在先”(first-to-file)原则。根据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3条**,商标权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取得。 这意味着,仅仅在产品上使用某个名称、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甚至已经取得清真认证,都不会自动赋予企业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商标尚未注册,企业可能面临相当大的风险。 例如,一家公司已经在产品生产、包装、市场推广、BPOM 许可及清真认证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之后却发现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已经由其他主体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甚至可能不得不更改产品名称、包装、宣传材料,以及其他使用该品牌标识的商业文件。 因此,企业最好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就进行商标检索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 BPOM 许可? BPOM 许可与商标注册属于不同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商标主要用于保护产品的品牌标识,而 BPOM 则负责监管特定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功效、标签以及市场流通。 一般而言,受 BPOM 监管的产品包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食品都必须取得 BPOM 注册编号。 部分食品可以免于 BPOM 注册要求,例如保质期少于七天的食品、即食食品、作为原材料使用且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以及符合**家庭工业加工食品生产承诺履行认证(SPP-IRT)**制度的特定产品。 与商标有关的要求也可能因产品类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商标注册证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申请 BPOM 注册的前提条件。 不过,产品名称或商标仍然是产品注册以及产品标签上的重要识别信息。 那么清真认证呢? 清真认证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在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的商品。 根据印度尼西亚**《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清真产品保障领域实施条例》**,强制性清真认证将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阶段实施。 自 2026年10月18日 起进入**强制清真认证(Mandatory Halal)**阶段的产品包括: 对于使用伊斯兰教法所禁止(haram)材料制成的产品,则适用不同规定。 此类产品可以免于取得清真认证,但必须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明确标示其非清真(Non-Halal)信息。 商标、BPOM...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Your brand is ready, and your product is about to launch, but which should you handle firs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BPOM approval, or Halal Certification? Each serves a different purpose and follow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However, from a business protection perspectiv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ideally come first, followed by...

Trademark Assignment Procedur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9, 2026

Although Trademark rights can be renewed every 10 years, ownership does not necessarily remain with the same party indefinitely.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Trademark rights may be transferred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for example through the sale of a company or its assets, a gift,...

Indonesia–China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A Faster Route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1, 2026

希望同时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现在可以利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之间实施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试点项目。 根据该项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利用CNIPA作出的审查结果,请求DGIP对相应的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 什么是DGIP–CNIPA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PPH机制允许参与合作的专利局利用另一专利局已经完成的审查工作。 在DGIP–CNIPA PPH框架下,如果与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相对应的CNIPA申请中,已有权利要求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patentable or allowable),申请人即可向DGIP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中国专利申请并不一定需要先获得授权。如果CNIPA审查员在最新的相关审查意见中明确认定某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该权利要求即可被视为符合相关条件。 因此,对于希望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而言,该机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DGIP–CNIPA PPH需要满足若干条件。 其中,用于提出PPH请求的DGIP申请与CNIPA申请通常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该日期可以是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相关指南涵盖多种申请路径,包括《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 至少一件对应的CNIPA申请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接受审查的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sufficiently correspond)**。一般而言,这意味着印度尼西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应与相应中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保护范围更窄。如果加入完全不同类别的权利要求,则可能无法满足该项要求。 提出请求的时间也非常关键。 PPH请求必须在DGIP开始审查该申请之前提出。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还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相关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PPH请求。 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 CNIPA审查意见及可授权权利要求的译文可以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或英语提交。如果DGIP能够通过CNIPA的案卷访问系统获取某些文件,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这些文件。 其中,权利要求对应表尤其重要。如果印度尼西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中国申请相应权利要求的直接翻译,申请人可以简单说明两者相同。否则,则必须逐项说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PCT申请也可以利用PPH机制 DGIP与CNIPA之间的合作还包括利用CNIPA出具的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提出的PCT-PPH请求。 在此路径下,最新的相关国际阶段工作成果,例如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必须表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 仅凭**国际检索报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ISR)**本身,不能作为提出PCT-PPH请求的依据。 为什么这对中国专利申请人很重要? 对于正在拓展印度尼西亚市场的中国创新企业而言,DGIP–CNIPA PPH提供了一项具有战略价值的途径,使申请人能够利用在中国取得的有利审查结果,进一步申请加快其印度尼西亚专利的审查程序。 但是,符合PPH条件并非自动获得。申请人在提交请求前,需要仔细审查优先权关系、权利要求的对应性、程序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对于在中国拥有重要技术和专利组合的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在早期阶段将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策略与PPH策略进行统筹规划,将有助于建立一条更加高效的专利保护路径,从而在东南亚最大的市场之一——印度尼西亚更快地推进专利权的取得。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中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欢迎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并获得免费的15分钟咨询服务: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Indonesia–China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A Faster Route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1, 2026

Patent applicants seeking protection in both China and Indonesia may now benefit from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Pilot Program between Indonesia’s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 and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 Under the program, eligible applicants can request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of an...

From 3 to 42 Recordations: The Growing Role of Indonesian Customs in Trademark Protection - AFFA IPR

-August 26, 2026

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注册商标,是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然而,对于面临假冒商品通过进出口渠道进入或离开印度尼西亚风险的商标权利人而言,还可以通过向印度尼西亚海关与消费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and Excise,DGCE)**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 通过海关备案,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以及正品的识别特征将被录入海关数据库。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商标和著作权,DGCE可以启动依职权(ex-officio)执法机制,使海关能够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暂时中止放行以及实物查验等措施。 这一机制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特别是印度尼西亚海关已明确表示,自2025年起,只有相关商标已在DGCE系统完成备案,海关才能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措施。该备案程序不收取费用,有效期为一年。 那么,是否有越来越多的商标权利人开始利用这一机制? 根据DGCE通过其**海关备案数据仪表板(Customs Recordation Dashboard)**公布的2022年至2026年*数据,可以观察到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趋势…… 仅三年时间,备案数量从3项跃升至42项 2022年,数据显示仅有2家公司完成了3项备案,分别为 3M Indonesia Importama 和 Standardpen Industries。 仅一年后,2023年的备案数量便跃升至12项,涉及4家公司,分别为 PT Glaxo Wellcome Indonesia、Parag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Procter & Gamble Home Products Indonesia 和 Berkah Bersama Alkindo。 这一增长趋势在2024年继续延续,当年共有6家公司完成21项备案;到了2025年,备案数量进一步翻倍,达到42项,涉及12家公司。 年份 备案数量 公司数量 类别数量 执法行动数量...

From 3 to 42 Recordations: The Growing Role of Indonesian Customs in Trademark Protection - AFFA IPR

-August 26, 2026

Registering a Trademark with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 provides an important legal foundation for protection in Indonesia. However, for Trademark owners facing the risk of counterfeit good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ntry through import or export channels, that protection can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th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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