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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商标已经准备好,产品也即将上市,但企业应该先办理哪一项:商标注册、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许可,还是清真认证(Halal Certification)? 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但从企业品牌保护的角度来看,商标注册应当优先进行,之后再根据产品类别办理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简称 BPOM)**的相关许可及清真认证。 为什么应当优先注册商标? 印度尼西亚实行商标**“申请在先”(first-to-file)原则。根据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3条**,商标权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取得。 这意味着,仅仅在产品上使用某个名称、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甚至已经取得清真认证,都不会自动赋予企业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商标尚未注册,企业可能面临相当大的风险。 例如,一家公司已经在产品生产、包装、市场推广、BPOM 许可及清真认证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之后却发现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已经由其他主体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甚至可能不得不更改产品名称、包装、宣传材料,以及其他使用该品牌标识的商业文件。 因此,企业最好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就进行商标检索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 BPOM 许可? BPOM 许可与商标注册属于不同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商标主要用于保护产品的品牌标识,而 BPOM 则负责监管特定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功效、标签以及市场流通。 一般而言,受 BPOM 监管的产品包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食品都必须取得 BPOM 注册编号。 部分食品可以免于 BPOM 注册要求,例如保质期少于七天的食品、即食食品、作为原材料使用且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以及符合**家庭工业加工食品生产承诺履行认证(SPP-IRT)**制度的特定产品。 与商标有关的要求也可能因产品类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商标注册证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申请 BPOM 注册的前提条件。 不过,产品名称或商标仍然是产品注册以及产品标签上的重要识别信息。 那么清真认证呢? 清真认证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在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的商品。 根据印度尼西亚**《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清真产品保障领域实施条例》**,强制性清真认证将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阶段实施。 自 2026年10月18日 起进入**强制清真认证(Mandatory Halal)**阶段的产品包括: 对于使用伊斯兰教法所禁止(haram)材料制成的产品,则适用不同规定。 此类产品可以免于取得清真认证,但必须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明确标示其非清真(Non-Halal)信息。 商标、BPOM...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Your brand is ready, and your product is about to launch, but which should you handle firs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BPOM approval, or Halal Certification? Each serves a different purpose and follow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However, from a business protection perspectiv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ideally come first, followed by...

Trademark Assignment Procedur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9, 2026

尽管商标权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但商标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始终属于同一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商标权可能因公司或资产买卖、赠与、继承、企业重组等原因,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然而,仅有买卖协议或转让协议并不足够。商标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特定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不仅应明确原商标权利人与新商标权利人之间的权利转移,而且相关转让证明还需要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办理备案。 那么,为了使商标所有权的变更正式记录在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数据库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为您提供完整指南。 什么是商标权转让?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的所有权从原权利人转移至另一方。商标权转让需要与商标许可(Trademark License)加以区分。 在商标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原则上仍属于商标权利人,仅根据许可协议授予另一方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在商标权转让中,商标的所有权本身将转移至受让方(Assignee)。 因此,对于从其他主体取得商标的企业而言,办理商标所有权变更备案,是确保商标行政记录及权利人信息与实际权属情况保持一致的重要环节。 办理商标权转让所需文件 申请商标权转让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上述文件准备完成后,将由知识产权顾问通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的商标系统办理商标权转让备案申请。 尚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也可以转让吗? 可以。即使商标仍处于申请审查阶段,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也可以进行权利转让。办理转让备案时,可以提供相关的 “商标申请号(Application Number)” 以及商标申请证明。 这一点对于正在进行公司收购、企业集团重组或知识产权组合(IP Portfolio)转让的企业尤其重要,因为相关交易可能同时涉及大量处于不同注册阶段的商标。 为什么商标权转让必须办理备案? 一个可能带来较大风险的错误认识是:只要买卖协议或商标权转让文件已经签署,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在行政层面就自动完成。实际上,企业还需要确保商标所有权的变更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办理正式备案。 当商标属于公司收购、资产转让、企业集团重组、投资或其他商业交易的一部分时,这一点尤其重要。例如,一家公司收购另一项业务及其全部知识产权资产时,应确保交易涉及的每一件商标均已被正确识别,并妥善完成相应的商标权转让备案程序。 不要让类似 Rolls-Royce(劳斯莱斯)商标的案例再次发生——大众汽车(VW)虽然完成了相关公司的收购,却未能因此取得 Rolls-Royce 商标的所有权。 进行商业交易时,务必审查商标组合 商标权转让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对多个商标注册号、申请状态、权利人身份、转让文件,以及交易文件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一致性进行全面核查。尤其当一项交易涉及数十件甚至数百件商标时,在办理转让备案之前对整个 商标组合(Trademark Portfolio) 进行审查就显得更加重要。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AFFA可以协助商标权利人、企业、投资者以及商标受让方审查商标组合、准备所需文件,并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提交商标权转让备案申请,同时提供高度透明的服务收费方案。 通过正确办理备案,商标所有权的变更不仅体现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也能够正式、准确地反映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转让备案事宜,请通过以下渠道直接联系我们,即可获得15分钟免费咨询: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电话预约:+62 21 83793812 💬 WeChat:@AFFAIPR 关于 AFFA:...

Trademark Assignment Procedur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9, 2026

Although Trademark rights can be renewed every 10 years, ownership does not necessarily remain with the same party indefinitely.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Trademark rights may be transferred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for example through the sale of a company or its assets, a gift,...

Indonesia–China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A Faster Route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1, 2026

希望同时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现在可以利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之间实施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试点项目。 根据该项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利用CNIPA作出的审查结果,请求DGIP对相应的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 什么是DGIP–CNIPA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PPH机制允许参与合作的专利局利用另一专利局已经完成的审查工作。 在DGIP–CNIPA PPH框架下,如果与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相对应的CNIPA申请中,已有权利要求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patentable or allowable),申请人即可向DGIP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中国专利申请并不一定需要先获得授权。如果CNIPA审查员在最新的相关审查意见中明确认定某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该权利要求即可被视为符合相关条件。 因此,对于希望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而言,该机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DGIP–CNIPA PPH需要满足若干条件。 其中,用于提出PPH请求的DGIP申请与CNIPA申请通常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该日期可以是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相关指南涵盖多种申请路径,包括《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 至少一件对应的CNIPA申请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接受审查的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sufficiently correspond)**。一般而言,这意味着印度尼西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应与相应中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保护范围更窄。如果加入完全不同类别的权利要求,则可能无法满足该项要求。 提出请求的时间也非常关键。 PPH请求必须在DGIP开始审查该申请之前提出。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还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相关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PPH请求。 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 CNIPA审查意见及可授权权利要求的译文可以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或英语提交。如果DGIP能够通过CNIPA的案卷访问系统获取某些文件,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这些文件。 其中,权利要求对应表尤其重要。如果印度尼西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中国申请相应权利要求的直接翻译,申请人可以简单说明两者相同。否则,则必须逐项说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PCT申请也可以利用PPH机制 DGIP与CNIPA之间的合作还包括利用CNIPA出具的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提出的PCT-PPH请求。 在此路径下,最新的相关国际阶段工作成果,例如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必须表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 仅凭**国际检索报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ISR)**本身,不能作为提出PCT-PPH请求的依据。 为什么这对中国专利申请人很重要? 对于正在拓展印度尼西亚市场的中国创新企业而言,DGIP–CNIPA PPH提供了一项具有战略价值的途径,使申请人能够利用在中国取得的有利审查结果,进一步申请加快其印度尼西亚专利的审查程序。 但是,符合PPH条件并非自动获得。申请人在提交请求前,需要仔细审查优先权关系、权利要求的对应性、程序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对于在中国拥有重要技术和专利组合的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在早期阶段将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策略与PPH策略进行统筹规划,将有助于建立一条更加高效的专利保护路径,从而在东南亚最大的市场之一——印度尼西亚更快地推进专利权的取得。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中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欢迎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并获得免费的15分钟咨询服务: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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