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专利已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授权并已缴纳专利年费,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权人仍有一项不可忽视的额外义务。
根据关于对《2016年第13号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的**《2024年第65号法律》第20A条**,专利权人现须就其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情况提交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并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进行申报。
第20A条规定如下:
“第20条所述的专利权人应就其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情况作出声明,并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进行申报。”
那么,专利权人具体应当怎么做?
- 每年准备并提交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
应使用的文件为《印度尼西亚专利实施宣誓声明》(Affidavit of Patent Implementation in Indonesia)。根据规定的表格,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 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 专利号;
- 发明名称;以及
- 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实施方式。
因此,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多项专利的企业,应确保定期审查每项专利的实际实施状态。
- 确定专利在印度尼西亚的具体实施方式
专利实施声明并非仅仅说明专利“已实施”或“未实施”。专利权人还需要明确说明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
根据专利实施声明表格,可选择的实施状态包括:- 制造专利产品,但尚未商业化;
- 制造专利产品,且已经商业化;
- 使用专利方法,但尚未商业化;
- 使用专利方法,且已经商业化;
- 进口;
- 许可;或
- 该注册专利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实施。
上述选项十分重要,因为专利的实施并不仅限于在印度尼西亚直接制造相关产品。该表格明确将进口和许可也列为专利实施方式。
因此,在提交专利实施声明之前,专利权人应审查每项专利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已通过产品制造、专利方法的使用、进口或许可等方式实施,或者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实施。
- 如果专利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实施,应如何处理?
如果专利实际上尚未实施,则无需声明其已经实施。专利实施声明表格专门提供了以下选项:
“上述注册专利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实施。”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专利确实尚未实施,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实施声明中如实申报该状态。最重要的是,声明内容必须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该表格同时规定,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日后被证明不实,该声明将被视为无效,声明人也可能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特别是对于拥有大量专利组合的企业,在签署和提交专利实施声明之前,应先核实每项专利的实际实施状态。
- 专利实施声明应在何时提交?
《2024年第65号法律》第20A条规定,专利实施声明必须最迟于每年年底前向部长申报。
但是,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我们建议在相关专利年费(Patent Annuity)缴纳周年日前后,对专利实施声明进行审查、准备和提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做法仅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建议,并不会改变第20A条所规定的法定期限。采用这种方式后,企业每次审查某项专利的年费缴纳情况时,也可以同时确认该专利的实施状态是否已经更新,以及专利实施声明是否已经准备妥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与专利年费(Patent Annuity)是两项独立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并不意味着专利实施声明的义务已经自动履行。
- 确保申报信息及签署人准确无误
提交之前,应确认专利权人信息、专利号、发明名称以及专利实施状态均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该表格还设有填写声明地点和日期,以及专利权人或相关法人负责人姓名和签名的栏目。如果存在两名以上专利权人,表格亦设有填写第二名专利权人信息的相应栏目。
因此,企业应确保该文件在提交之前已经过适当审核,并由适当的人员签署。
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专利实施声明(Patent Working Statement)的相关规定,欢迎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并可获得15分钟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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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A 知识产权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精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注为国际品牌与创新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申请注册、许可授权、执法维权及商业化支持,助力客户在印尼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中稳健发展。
本所因卓越表现广受认可,荣获 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颁发的“2025年度印度尼西亚最佳精品律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执法事务所”称号,并入选 WTR 1000 “2024年度推荐事务所(印度尼西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