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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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许多大型企业最初都源自家族经营。第一代创始人负责创业,随后子女逐步参与企业经营,并希望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传承。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十分重要的问题往往才开始受到关注: 家族企业所使用的商标,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是登记在父亲或母亲等创始人个人名下?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还是由家族成员持股的公司持有? 这个问题看似只是商标登记层面的安排,但当企业进入下一代、家族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商标权人去世时,不同的商标权属架构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及商业后果。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标准答案”。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家族安排以及未来传承计划,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常见的商标所有权架构。 无论采用哪种架构,首先要明确:商标是一项重要资产 商标并不仅仅是印在产品包装、门店招牌或者社交媒体账号上的一个名称或标识。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权人将依法取得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自行使用商标以及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商标。 印度尼西亚**《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从商标申请阶段开始,就需要考虑:究竟由谁来持有商标? 这个决定不应只基于:“当初是谁创办了这家公司?” 还应进一步考虑:“从企业长期发展和家族传承的角度来看,未来由谁持有该商标更为合适?” 这正是家族企业进行商标权属规划的核心所在。 方案一: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商标 第一种方案是共同所有(co-ownership),即同一商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持有。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由父亲与两个子女共同创立,三人从创业初期开始便共同投入并参与经营。 如果家族希望该商标本身也由三人直接共同持有,可以考虑将三人共同列为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权人。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5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共同享有某一商标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共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申请人的姓名均应列明。 申请可以由其中一名申请人签署,但需要取得其他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委托知识产权顾问代理申请,授权文件原则上应由所有共同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的申请人签署。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同一商标可以从一开始就登记在多名家庭成员名下。 哪些家族企业适合共同持有? 这种模式通常更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确实由少数几名家庭成员共同创立和经营,而且各方希望商标作为家庭成员直接共同持有的资产长期保留下来。 例如,三名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三人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人成为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可以比较直接地体现商标的实际归属。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时间增长,家族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 例如: 因此,共同持有商标不应仅仅停留在“把几个人的名字写在商标证书上”。 家族还可以考虑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商标相关事项,例如: 决策机制、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维护及保护费用的承担、商标权转让、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机制,以及其中一名共同权利人去世后的处理方案等。 提前建立清晰的规则,有助于避免共同所有在企业发展后反而成为新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共同持有商标并不等同于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属于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下的另一类商标,其适用于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相应使用规则共同使用商标的特定情形。 《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 方案二:由家族公司持有商标 第二种方案,是由家族企业设立的法人主体持有商标,例如由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PT)**登记并持有商标。 例如,一个家庭设立PT XYZ:父亲持有50%的股份,母亲持有20%,两个子女各自持有15%。 公司的业务均通过PT XYZ开展,而企业的核心商标也登记在PT XYZ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第一,家庭成员作为股东,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 第二,商标本身则属于公司。 PT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依法拥有自身资产。...

Understanding 3 Trademark Ownership Options for Family Businesses in Indonesia – Which Structure Is Best for You? - AFFA IPR

-September 26, 2026

Many large businesses started as family businesses. Parents build the business, their children later help develop it, and ultimately the business is expected to continue from one generation to the next. However, one issue often receives attention only after the business has grown: who actually owns the...

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在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商标争议中,权利归属并不仅仅取决于谁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一旦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相关权利必须能够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点在商标无效诉讼中尤为重要。被告需要证明其商标权的法律基础,而原告同样必须具备提起诉讼所要求的适格主体资格(legal standing)。 那么,如果原告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该怎么办?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是否可以自动成为在印度尼西亚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现有文件只有电子证书、扫描件或打印件,其证明力又如何? 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际诉讼中,可能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认定。 尚未注册商标的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依第(1)款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向部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在提起商标无效诉讼之前,应当先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或者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使用证据,仍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证据,例如用于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声誉或权利归属历史。 但是,这些证据并不会自动取代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应当首先审查原告是否具备适格的诉讼资格。原本可以在诉讼前解决的问题,不应等到案件进入法院后才成为程序上的障碍。 商标权属与法院诉讼中的证据 在确认诉讼资格之后,下一项关键问题就是证据。 在商标争议中,商标注册证书是证明已注册商标权存在的重要文件之一。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交的证据并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书。双方还可以提交与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有关的其他文件,例如: 商标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证据、商业文件,以及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证明等。 那么,如果这些文件仅以电子文件、扫描件或打印件的形式存在,其证明力如何? 这正是《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888条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 原则上,该条规定,书面文件的证明力主要存在于其原件之中。副本或摘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内容必须与原件一致,而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原件。 因此,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原始文件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协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不当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那么,如果无法同时出示原件,电子文件或复印件是否一定会被法院拒绝? 不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只考虑原件是否存在,还会综合评估该文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承认或者否认该文件的存在及真实性。 无法出示文件原件时会怎样?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多项判决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在最高法院第112 K/Pdt/1996号判决中,某文件的复印件由于无法出示原件,同时也没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相比之下,在最高法院第410 K/Pdt/2004号判决中,虽然文件原件无法出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承认该文件的存在及真实性,该复印件仍被法院接受。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见于最高法院第1498 K/Pdt/2006号判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即使是复印件的复印件,也可能被法院接受。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将规则简单理解为: “如果没有文件原件,复印件在法院就一定无效。” 并不准确。 原始文件仍然是最稳妥的书面证据形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文件的存在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者能够获得其他证据支持,文件副本仍可能被法院纳入考虑。 最终,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仍然需要由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 当然,与能够在法院直接出示文件原件相比,依赖这些例外情况存在更高的诉讼风险。 因此,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不应仅被视为行政管理问题,而应被视为企业在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证据能力的重要措施。 电子商标证书又如何? 随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逐渐数字化,知识产权文件已经不一定都以纸质形式签发。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一份文件不是纸质文件,就认定其不具有证据价值。 但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文件从一开始就以电子形式正式签发; 第二种,是纸质文件经过扫描后形成的电子副本。 两者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不同的考量。 对于原本即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文件,文件的认证方式、完整性、签发方或签署方的身份,以及文件签发机制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The Importanc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Role of Article 1888 of the Indonesian Civil Code in Trademark Evidence - AFFA IPR

-September 22, 2026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rticularly Trademark disputes, ownership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who considers themselves to be the rightful owner. Once a dispute is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the relevant rights must be capable of being proven. Thi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rademark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商标已经准备好,产品也即将上市,但企业应该先办理哪一项:商标注册、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许可,还是清真认证(Halal Certification)? 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但从企业品牌保护的角度来看,商标注册应当优先进行,之后再根据产品类别办理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简称 BPOM)**的相关许可及清真认证。 为什么应当优先注册商标? 印度尼西亚实行商标**“申请在先”(first-to-file)原则。根据印度尼西亚《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3条**,商标权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取得。 这意味着,仅仅在产品上使用某个名称、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甚至已经取得清真认证,都不会自动赋予企业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商标尚未注册,企业可能面临相当大的风险。 例如,一家公司已经在产品生产、包装、市场推广、BPOM 许可及清真认证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之后却发现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已经由其他主体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甚至可能不得不更改产品名称、包装、宣传材料,以及其他使用该品牌标识的商业文件。 因此,企业最好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就进行商标检索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 BPOM 许可? BPOM 许可与商标注册属于不同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商标主要用于保护产品的品牌标识,而 BPOM 则负责监管特定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功效、标签以及市场流通。 一般而言,受 BPOM 监管的产品包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食品都必须取得 BPOM 注册编号。 部分食品可以免于 BPOM 注册要求,例如保质期少于七天的食品、即食食品、作为原材料使用且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以及符合**家庭工业加工食品生产承诺履行认证(SPP-IRT)**制度的特定产品。 与商标有关的要求也可能因产品类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商标注册证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申请 BPOM 注册的前提条件。 不过,产品名称或商标仍然是产品注册以及产品标签上的重要识别信息。 那么清真认证呢? 清真认证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在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的商品。 根据印度尼西亚**《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清真产品保障领域实施条例》**,强制性清真认证将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阶段实施。 自 2026年10月18日 起进入**强制清真认证(Mandatory Halal)**阶段的产品包括: 对于使用伊斯兰教法所禁止(haram)材料制成的产品,则适用不同规定。 此类产品可以免于取得清真认证,但必须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明确标示其非清真(Non-Halal)信息。 商标、BPOM...

Trademark Certificate or Halal Certificate? Which One Should You Apply for First? - AFFA IPR

-September 12, 2026

Your brand is ready, and your product is about to launch, but which should you handle firs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BPOM approval, or Halal Certification? Each serves a different purpose and follow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However, from a business protection perspectiv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ideally come first, followed by...

Trademark Assignment Procedur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9, 2026

尽管商标权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但商标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始终属于同一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商标权可能因公司或资产买卖、赠与、继承、企业重组等原因,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然而,仅有买卖协议或转让协议并不足够。商标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特定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不仅应明确原商标权利人与新商标权利人之间的权利转移,而且相关转让证明还需要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办理备案。 那么,为了使商标所有权的变更正式记录在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数据库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为您提供完整指南。 什么是商标权转让?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的所有权从原权利人转移至另一方。商标权转让需要与商标许可(Trademark License)加以区分。 在商标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原则上仍属于商标权利人,仅根据许可协议授予另一方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在商标权转让中,商标的所有权本身将转移至受让方(Assignee)。 因此,对于从其他主体取得商标的企业而言,办理商标所有权变更备案,是确保商标行政记录及权利人信息与实际权属情况保持一致的重要环节。 办理商标权转让所需文件 申请商标权转让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上述文件准备完成后,将由知识产权顾问通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的商标系统办理商标权转让备案申请。 尚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也可以转让吗? 可以。即使商标仍处于申请审查阶段,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也可以进行权利转让。办理转让备案时,可以提供相关的 “商标申请号(Application Number)” 以及商标申请证明。 这一点对于正在进行公司收购、企业集团重组或知识产权组合(IP Portfolio)转让的企业尤其重要,因为相关交易可能同时涉及大量处于不同注册阶段的商标。 为什么商标权转让必须办理备案? 一个可能带来较大风险的错误认识是:只要买卖协议或商标权转让文件已经签署,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在行政层面就自动完成。实际上,企业还需要确保商标所有权的变更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办理正式备案。 当商标属于公司收购、资产转让、企业集团重组、投资或其他商业交易的一部分时,这一点尤其重要。例如,一家公司收购另一项业务及其全部知识产权资产时,应确保交易涉及的每一件商标均已被正确识别,并妥善完成相应的商标权转让备案程序。 不要让类似 Rolls-Royce(劳斯莱斯)商标的案例再次发生——大众汽车(VW)虽然完成了相关公司的收购,却未能因此取得 Rolls-Royce 商标的所有权。 进行商业交易时,务必审查商标组合 商标权转让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对多个商标注册号、申请状态、权利人身份、转让文件,以及交易文件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一致性进行全面核查。尤其当一项交易涉及数十件甚至数百件商标时,在办理转让备案之前对整个 商标组合(Trademark Portfolio) 进行审查就显得更加重要。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AFFA可以协助商标权利人、企业、投资者以及商标受让方审查商标组合、准备所需文件,并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提交商标权转让备案申请,同时提供高度透明的服务收费方案。 通过正确办理备案,商标所有权的变更不仅体现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也能够正式、准确地反映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印度尼西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转让备案事宜,请通过以下渠道直接联系我们,即可获得15分钟免费咨询: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电话预约:+62 21 83793812 💬 WeChat:@AFFAIPR 关于 AFFA:...

Trademark Assignment Procedures in Indonesia - AFFA IPR

-September 9, 2026

Although Trademark rights can be renewed every 10 years, ownership does not necessarily remain with the same party indefinitely.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Trademark rights may be transferred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for example through the sale of a company or its assets, a gift,...

From 3 to 42 Recordations: The Growing Role of Indonesian Customs in Trademark Protection - AFFA IPR

-August 26, 2026

在**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GIP)注册商标,是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然而,对于面临假冒商品通过进出口渠道进入或离开印度尼西亚风险的商标权利人而言,还可以通过向印度尼西亚海关与消费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and Excise,DGCE)**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 通过海关备案,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以及正品的识别特征将被录入海关数据库。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商标和著作权,DGCE可以启动依职权(ex-officio)执法机制,使海关能够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暂时中止放行以及实物查验等措施。 这一机制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特别是印度尼西亚海关已明确表示,自2025年起,只有相关商标已在DGCE系统完成备案,海关才能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措施。该备案程序不收取费用,有效期为一年。 那么,是否有越来越多的商标权利人开始利用这一机制? 根据DGCE通过其**海关备案数据仪表板(Customs Recordation Dashboard)**公布的2022年至2026年*数据,可以观察到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趋势…… 仅三年时间,备案数量从3项跃升至42项 2022年,数据显示仅有2家公司完成了3项备案,分别为 3M Indonesia Importama 和 Standardpen Industries。 仅一年后,2023年的备案数量便跃升至12项,涉及4家公司,分别为 PT Glaxo Wellcome Indonesia、Parag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Procter & Gamble Home Products Indonesia 和 Berkah Bersama Alkindo。 这一增长趋势在2024年继续延续,当年共有6家公司完成21项备案;到了2025年,备案数量进一步翻倍,达到42项,涉及12家公司。 年份 备案数量 公司数量 类别数量 执法行动数量...

From 3 to 42 Recordations: The Growing Role of Indonesian Customs in Trademark Protection - AFFA IPR

-August 26, 2026

Registering a Trademark with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 provides an important legal foundation for protection in Indonesia. However, for Trademark owners facing the risk of counterfeit good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ntry through import or export channels, that protection can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th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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