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最近颁布了专利申请相关2026年第6号法律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向知识产权总局(DGIP)提交专利申请的程序事项构建了经更新监管框架。新《条例》体现了印度尼西亚专利管理方面的重要进展,反映了政府在持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体系效率、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此外,《条例》还作为2024年第65号法律(2016年第13号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对专利法最新修正案的实施监管框架。
从实务角度,《条例》引入了多项程序改进和澄清,与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组合管理从业者密切相关。 特别是,新条款涉及专利申请流程中多个方面,包括需在DGIP办理的申请手续、支持文件和行政程序。 随着印度尼西亚持续吸引越来越多的技术投资和创新驱动活动,了解上述监管动态发展,对于在该司法管辖区寻求获得高效、及时专利保护的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
现将《条例》要点摘要如下,供参阅:
- 申请最低限度信息和文件要求
《条例》第2条规定了提交专利申请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 该等要求包括以下各项:
a. 申请函的年、月、日;
b. 发明人的姓名、完整地址和国籍;
c. 申请人并非法律实体时,申请人的姓名、完整地址和国籍;
d. 申请人为法律实体时,申请人的名称和完整地址;
e. 申请通过代理人提交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完整地址;
f. 发明名称;
g. 申请主张优先权时,首次申请的国家名称和提交日期以及
h. 申请基于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时,PCT编号和国际申请日期。
此外,申请还应配套以下内容:
a. 发明名称;
b. 发明说明书;
c. 界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
d. 发明摘要;
e. 附图,当申请中包含理解发明所必需的附图时;
f. 授权委托书,当申请通过执业知识产权代理人/代理机构提交时;
g. 发明权利转让书,当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并非发明人时;
h. 主管当局出具的资质证明,当申请人为微型/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研发机构(仅限本地主体)时;
i. 微生物保藏证书,当申请涉及微生物时;以及
j. 申请人就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来源作出的声明,当发明涉及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时。
- 分节和序列表
a. 技术领域
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描述和解释。b. 背景技术
申请人所知的、有助于理解、检索与审查发明的技术背景说明
该部分还可引用构成技术背景的现有文献,并说明该发明相较于同领域现有技术所具备的技术优势及有益效果。c. 发明概要
发明实施例及其实施方式的简明说明。d. 附图简述
附图相关事项的简要说明,当申请包含附图时。e. 发明具体描述
实施发明的至少一种方式的完整说明。 在适当情况下可参考附图进行描述,并且必须说明发明的产业应用性或实际使用方式,尤其是发明难以仅用文字进行描述时。f. 序列表
在适当情况下,以符合国际标准的格式提供并以可移植文档格式(PDF)提交的序列表。
- 必须提交英文和印尼文译本
《条例》第7条规定,专利说明书以非英文外语撰写的,申请人仍需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供英文和印尼文译本。 该提交期限不得延长,建议申请人在截止日期内提供所需译文。
- 国家阶段进入截止日期及延期
《条例》第37条规定,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指定印度尼西亚的专利申请,需最迟在31(三十一)个月的期限内向作为接收机构的法律部长提交国家阶段进入申请,期限起算点为:
a. 国际申请日期;或者
b. 最早优先权日期。
如果在31个月期限之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可获准延期提交申请,但须根据法律部非税国家收入(PNBP)现行法规缴纳相应费用。
从国际申请日期起算,上述延期最长为申请截止日期后3(三)个月;
此外,从最早优先权日期起算,延期最长为申请截止日期后12(十二)个月。
超出上述延长期限后提交的,申请不予处理。
- 优先申请截止日期和延期
和PCT一致,《条例》第28条允许逾期提交优先权申请。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需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未在12个月内提交,仍可在截止日期后4个月内提交。
但是,在此4个月宽限期内提交申请,需根据法务部非税国家收入(PNBP)适用法规缴纳附加官费。
无论何种情形,申请人均需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国出具的优先权文件。
- 加速公开
虽然现行公开流程已较以往提速,但《条例》规定可请求加速或加快公开。 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最早3个月内缴纳附加官费提出请求; 但是,该方法不适用于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简易专利(实用新型)的公开周期已大幅缩短,为14天。
- 提前实质性审查请求
形式文件均已齐全,可在公开程序启动前请求提前实质性审查。 审查员应在公布期结束后12个月内作出驳回或授权决定。但是,如果申请在公开期内遭遇异议,审查员可额外延长18个月作出驳回或授权决定。
- 加速实质性审查
通过PPH或区域合作机制(即ASPEC)提出的加速审查请求,在《条例》中加以规范。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内容:
a. 双边合作下加速实质性审查申请表;
b. 权利要求对应表;
c. 伙伴国在双边加速合作下出具的实质性审查结果副本;
d. 伙伴国实质性审查结果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的副本;
e. 经审查确定在伙伴国可允许/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副本;和
f. 按现行法律法规缴纳规定官费。
- 实质性复审
这是《条例》最重要的特点。 《条例》强调了申请人在向专利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前,可另行启动的另一种程序。需注意,所有实质性复审请求均须由审查员进一步审查,审查员应自请求日起12个月内作出决定。
可就下列情形提出实质性复查:
- 申请驳回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有机会请求实质性复审(二次审查),特别是当发明被认为不符合适用条款下的可专利性要求时。 为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表,其中包含关键细节,如申请号、驳回详情、发明人和申请人信息,以及复审申请理由。 该申请表还必须有书面解释和相关证据支持,自驳回通知日起9个月内提交。如果在复审后发现申请符合专利要求,主管机关将通知申请人。 然后,申请人可自收到复审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处理剩余事项后等待最终决定。
- 专利授予后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
专利授予后,申请人可申请实质性复审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 该等复审仅限于特定事项,例如翻译错误、不清楚或有歧义内容澄清(不得扩大发明范围),以及编辑或印刷错误更正。 要提交该请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关键细节(如专利号、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和更正原因)的表格,并附书面解释、支持证据和授权委托书 (如适用)。该请求必须在专利授予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 该机制允许专利权人在授予后修复错误或明晰内容,但不得用于扩大保护范围。
- 专利授予决定
专利授予后,申请人可请求对授予决定进行实质性复审,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或附图进行修改,但是该等修改不得扩大发明范围。 为提交该请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关键细节(如专利号、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和请求原因)的表格,并附支持文件,包括书面解释、证据、原始专利证书、年费缴付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如适用)。该请求必须在授予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 该机制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授予后对其进行优化或调整,但严格禁止扩大保护范围。
- 申请撤回
如果专利申请已被撤回(如第54条和第55条所述),申请人仍可请求对撤回进行实质性复审。 为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一份表格,其中包含关键细节,如申请号、撤回通知详情、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以及复审申请理由。该请求必须在撤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截止日期极短且需严格遵循。 该机制为撤销或异议撤回决定提供有限机会,但需迅速采取行动并提出适当理由。
- 视为撤回
因各种原因撤回的(包括未能提供手续文件而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可通过复审程序恢复。该请求必须在视为撤回申请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
- 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条例》第131条强调了可按复审形式采取的进一步法律救济。 例如,审查后授权/驳回申请(第73条)、初步审查后授权/驳回申请(第81条)和简单专利申请授权/驳回(第90条)。
此外,第131条第(2)款规定,向专利申诉委员会提起上述诉讼的截止日期为自实质性审查、提前实质性审查或复审决定之日起9个月。如果申诉人对结果不服,可自专利申诉委员会决定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起进一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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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A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精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注服务国际品牌和创新主体,在不断发展的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从申请、许可到执行与商业化的全流程服务支持。 本事务所凭借卓越服务而广受认可,在《亚洲商法杂志》颁发的2025年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奖中获得“印度尼西亚最佳精品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执行事务所”等荣誉,并被“WTR 1000:全球商标领域领先律师事务所”评为“2024年度印度尼西亚推荐事务所”。更多信息,请访问www.affa.c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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