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印度尼西亚将声音和音乐注册为商标的提示-affa-global

关于在印度尼西亚将声音和音乐注册为商标的提示

关于在印度尼西亚将声音和音乐注册为商标的提示 随着全权贸易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商标保护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自2008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已经承认“新型标志”的存在,这导致商标分为两种类型,即可见商标和不可见商标。   可见商标包括三维标志、颜色标志、全息图、标语、电影和书籍标题、运动或多媒体标志、位置标志和手势标志。 同时,不可见商标可通过眼睛以外的感官感知。例如,耳朵听到的声音标志,鼻子闻到的嗅觉标志,舌头尝到的味觉标志,皮肤感觉到的质地或感觉标志。   声音标志在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依据 印度尼西亚通过阐述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2016年第20号法律(《商标法》)第1条第1款所述的商标定义,承认了非传统商标的存在,具体如下:   商标是一种标识,可用图像、徽标、名称、单词、字母、数字或2(二)维和/或3(三)维的颜色排列、声音、全息图或2(二)个或以上这些元素的组合进行图形展示,以区分个人或法律实体在商品和/或服务贸易活动中生产的商品和/或提供的服务。   对于要注册的声音标志,《商标法》第4条和法律和人权部第67/2016号条例第3条要求附上显示标志特征的附件;对于声音标志,需要附上符号和录音。但是,如果声音标志不能以符号形式显示,则附件应是声谱图。   声音标志的类型: 1. 唱出/说出的语言元素 例如,“Auo-uo”这个声音就是人猿泰山喊出来的。   2. 音乐元素 例如,每次打开装有Windows操作系统的PC/笔记本电脑时出现的音乐。   3. 逼真的声音 例如,影片开始前,在米高梅标志出现时,狮子咆哮的声音。   4. 其他声音 例如,刚刚启动的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发动机发出的轰鸣声。   那么,如何将它们注册为商标呢? 提示如下: 1. 附上您的图形表示 以视觉方式显示的符号和声谱图可区分不同的声音标志。 声音标志的符号示例 声音标志的声谱图示例 2. 附上带清晰说明的符号 不含语言元素的声音标志符号 说明: “该声音标志由C调的五音旋律组成。该旋律由八分之一C音、八分之一E音、八分之一D音、十六分之一B音、十六分之一C音和一个半C音组成。”   含语言元素的声音标志符号 说明: ”该声音标志由单词“HISAMITSU”和四个音符 (E、A、E和F)的声音组成。前三个音符是八分音符,后一个音符是八分半音符”   3. 对于唱出/说出的标志,语言元素对检验有较大影响 语言元素是指说出的声音,类似上述HISAMITSU标志的示例。 如果说出的单词有很大差别,声音就具有很强的区分能力。假设两个不同的语言元素(HISAMITSU和WECANSEEYOU)以相同方式标注。在这种情况下,HI-SA-MIT-SU的发声就像是WE-CAN-SEE-YOU;因此不是不同的声音标志。 如果语言元素相同,但伴有非语言元素(例如不同的音乐声),区分值将仍然存在,但要弱于语言元素完全不同时的情况。   4.…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的主要拟定修改-affa-global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的主要拟定修改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的主要拟定修改 科学技术对提高竞争力和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印度尼西亚必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能够适应全球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IP)特别是专利领域有深刻理解的人力资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研究结果显示,全球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这表明,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国际社会需要对其创新作品进行保护,而印度尼西亚很可能通过鼓励国内创新助推经济增长,从而产生多项创新并创造出社会所需的发明。   专利权影响着经济发展,并与技术发展和掌握情况密切相关。 每生产出一种创新产品,经济价值就会不断增加。 为了使他们的技术有应用需求并实现商业化,发明家们一直在进行调查研究。如果专利成功吸引市场兴趣,其他各方自然会使用发明家们的发明。这正是公众可通过专利许可对专利加以利用之处。   目前,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专利申请仍以国外申请人为主。因此,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在开展外联活动和协助编制专利说明书(专利起草),以努力改善公众服务。希望印度尼西亚的专利能够在改善与创新、研究成果、技术发明以及商品和服务贸易相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修改基础 1. 哲学基础 《专利法》不仅要为社会利益提供公平保护,还要为全球经济/来自印度尼西亚内外的专利持有人提供公平保护,并遵循基于国际协定的公认标准。 2. 社会学基础 公众需要专利制度提供更多便捷服务,以应对高速的全球发展和社会创新,而这意味着必须规范对专利制度。 3. 法理基础 《专利法》中的一些条款需要通过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规定,这些政策既要满足全球发展需要,又要优先考虑社会需求。   修订目的 加强对贸易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不妨碍贸易活动。 制定监管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处理因假冒或盗版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商品贸易。   棘手问题 1. 国家创新问题 简单专利/实用新型(第23条) 这些修改将专利获取程序从12个月缩短到6个月,以鼓励加速国内生产和经济增长。 计算机应用程序(第4条d项) 根据4.0和5.0,为鼓励经济增长而对发明进行了扩展定义,根据此定义,在计算机上实施的发明分为系统类、方法类和使用类。为明确起见,自2016年以来,与在计算机上实施的发明相关的专利申请量已增加到每年所有专利申请总数的30-40%。 二次使用和发现(第4条f项) 关于二次使用和发现,做出这些修改是因为它们阻碍医药行业的创新,特别是为了鼓励传统医药的发展和创新。 宽限期(第6条) 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方便所有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发明人注册专利。   2. 国际法规的协调问题 在印度尼西亚使用产品或工艺(第20条和第20A条) 关于专利持有人实施专利的问题,增加了内容,承认将实施进口专利和许可专利视为专利持有人按照第20条的规定实施专利。   3. DGIP的专利服务问题 修改申请人资料(第25条) 做出这些修改是因为《专利法》涉及行政要求,仍然需要在专利申请的身份内容中纳入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这有助于和申请号配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遗传资源(第26条) 对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进行了修改,以简化专利申请程序,只需发出“声明”函即可。 加速实质审查(第55A条) 考虑到在实践中,专利申请文件在长达18(十八)个月的等待过程中会变成“睡眠文件”,因此进行了更改以使申请时间表更快、更有效;通过这种方式改善服务。 实质复审(第68条和第70条) 做出这些修改是为了解决由于仍有许多申请人不了解印度尼西亚的专利申请制度和程序,以及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员之间沟通不畅而出现的情况,同时为希望对所作决定进行复审的申请人提供更多机会。…

Comprehensive-Trademark-Protection-Post-Registration-Best-Practices-affa-global

Comprehensive Trademark Protection: Post-Registration Best Practices

Comprehensive Trademark Protection: Post-Registration Best Practices Even though it has offensive and defensive functions, owning a Trademark Certificate does not necessarily prevent your Trademark from being counterfeited. Moreover, if you are a market leader, there will always be irresponsible parties who want to take advantage of profits badly.   According to data from the Indonesian…

인도네시아의-산업디자인법-개정에-대한-8가지-변경-제안-affa-global

인도네시아의 산업디자인법 개정에 대한 8가지 변경 제안

인도네시아의 산업디자인법 개정에 대한 8가지 변경 제안 산업디자인 보호의 중요성에 대한 인도네시아의 인식은 지난 5년간 꾸준히 증가해 왔습니다. 이는 계속해서 급격히 증가하는 산업디자인의 출원 수를 보면 알 수 있습니다. 2017년 2,319건의 출원이 2019년 2,835건으로 증가했으며, 2021년에는 2,957건으로, 급기야 2022년에는 3,533건으로 출원 건수가 최고조에 달했습니다.   하지만, 비즈니스 및 창의성의 발전 때문에, 산업디자인법 2000(산업디자인법) 제31호는 개정될…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的8项拟定修改-affa-global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的8项拟定修改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的8项拟定修改 在过去五年中,印度尼西亚对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 这一点可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量持续大幅增加看出。 该申请量从2017年的2319份增长到2019年的2835份,2021年再次跃升至2957份,并在2022年达到峰值,为3533份。   然而,由于商业和创意领域的不断发展,有必要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0年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31号法律(《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使其更符合当前的商业实践。   此外,这些拟定修改将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的国际发展情况保持一致,并营造一种进一步鼓励创造和创新的氛围,将创造和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 为此,DGIP提出以下8(八)项主要修改:   1. 定义(第1条) 目前,《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以三维或二维形式创造一种构型,或线条或颜色的组合,或线条和颜色,或前述各项的组合,给人以审美印象,能以三维或二维图案实现,并能用于生产产品、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然而,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给出更精确和更坚决的定义,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这种外观具有“审美印象”,可保护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特征,可以是二维和/或三维的。   2. 保护制度(第2条) 目前,《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只有经过注册程序后才能得到保护;但在新法案中,即使不经过注册程序,也可通过记录获得保护。 修改详情如下: 注册制度: 适用于具有相对较长设计周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保护期: 自收到之日起5(五)年;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6条的规定,每5(五)年可续展2(二)次,但须缴纳相关费用。 备案制度: 适用于具有相对较短的设计或商业生命周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例如,纺织品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商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25条的规定。 保护期: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7条的规定,自首次公布之日起3(三)年。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五)条规定的注册制度等保护规定,可以在首次公布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转为注册制度。   3. 不可注册外观设计 目前,不可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则由《工业品外观设计》第4(四)条规定,即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与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或道德相冲突,则不能提供权利。 然而,新法案中添加了更多规则,该条款改为第6(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可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 a. 不具有审美印象; b. 创建设计特征时仅考虑技术功能; c. 以民俗或传统文化表达形式呈现,未经进一步发展或修改; d. 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和/或道德的规定; e. 由具有不良意图的申请人提出。   4. 购物中心管理层承担的业主责任/义务 为了营造更有利的环境并维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实施,购物中心管理层不得在其购物中心内销售和/或复制侵犯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商品。 然而,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网站还有待观察。   5. 政府行使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印度尼西亚政府可出于国防和安全利益考虑而行使工业品外观设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