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商标不使用撤销诉讼 2016年第20号法《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商标保护方式以及失去商标保护的各种原因(不使用是其中之一)进行规范。《商标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也可以出于下述理由向商事法院提起注册商标撤销诉讼:自注册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该商标已连续3年未在商品和/或服务贸易中使用。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即: 印有拟撤销商标的商品受到进口限制; 与使用相关商标的商品分销许可有关的禁令或授权方的临时决定已生效;或 存在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类似禁令。 我们在此为您提供3(三)个关于印度尼西亚商标不使用撤销诉讼的常见问题: 1. 拟撤销的商标尚未注册,我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吗? 《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以不使用为由才能撤销已注册的商标,并且只能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国家有与此不同的做法,即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上诉委员会提起不使用撤销诉讼。 2. 被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商标注册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被告确实已连续3年未使用该商标。 3. 原告是否必须提供不使用调查报告? 《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为证明商标是否已被使用而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但在实践中,我们一般都会提供完整的调查报告,以证明已完成深入细致的线上和线下调研(以及调查)。经常伴随此类调查报告出现的问题是地域差异性。这种地域差异性将导致与报告相关的费用居高不下。 从更明确的视角来看,印度尼西亚有1.8万多个岛屿。根据我们的经验,即便在主要城市完成调查报告,被告往往仍有可能提出关于他们在我国偏远地区进行的销售中使用了商标的证据。但是,请记住,商事法院并不总是将单次使用视为充分的使用证据。 我们一般会尽可能建议客户在提起不使用撤销诉讼前选择其他诉讼方式,如友好和解和提起恶意无效诉讼,因为这两种诉讼的胜诉率往往高于不使用撤销诉讼。 若需要更多有关印度尼西亚不使用撤销诉讼的信息,请随时通过[email protected]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