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的主要拟定修改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的主要拟定修改 科学技术对提高竞争力和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印度尼西亚必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能够适应全球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IP)特别是专利领域有深刻理解的人力资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研究结果显示,全球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这表明,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国际社会需要对其创新作品进行保护,而印度尼西亚很可能通过鼓励国内创新助推经济增长,从而产生多项创新并创造出社会所需的发明。 专利权影响着经济发展,并与技术发展和掌握情况密切相关。 每生产出一种创新产品,经济价值就会不断增加。 为了使他们的技术有应用需求并实现商业化,发明家们一直在进行调查研究。如果专利成功吸引市场兴趣,其他各方自然会使用发明家们的发明。这正是公众可通过专利许可对专利加以利用之处。 目前,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专利申请仍以国外申请人为主。因此,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在开展外联活动和协助编制专利说明书(专利起草),以努力改善公众服务。希望印度尼西亚的专利能够在改善与创新、研究成果、技术发明以及商品和服务贸易相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修改基础 1. 哲学基础 《专利法》不仅要为社会利益提供公平保护,还要为全球经济/来自印度尼西亚内外的专利持有人提供公平保护,并遵循基于国际协定的公认标准。 2. 社会学基础 公众需要专利制度提供更多便捷服务,以应对高速的全球发展和社会创新,而这意味着必须规范对专利制度。 3. 法理基础 《专利法》中的一些条款需要通过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规定,这些政策既要满足全球发展需要,又要优先考虑社会需求。 修订目的 加强对贸易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不妨碍贸易活动。 制定监管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处理因假冒或盗版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商品贸易。 棘手问题 1. 国家创新问题 简单专利/实用新型(第23条) 这些修改将专利获取程序从12个月缩短到6个月,以鼓励加速国内生产和经济增长。 计算机应用程序(第4条d项) 根据4.0和5.0,为鼓励经济增长而对发明进行了扩展定义,根据此定义,在计算机上实施的发明分为系统类、方法类和使用类。为明确起见,自2016年以来,与在计算机上实施的发明相关的专利申请量已增加到每年所有专利申请总数的30-40%。 二次使用和发现(第4条f项) 关于二次使用和发现,做出这些修改是因为它们阻碍医药行业的创新,特别是为了鼓励传统医药的发展和创新。 宽限期(第6条) 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方便所有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发明人注册专利。 2. 国际法规的协调问题 在印度尼西亚使用产品或工艺(第20条和第20A条) 关于专利持有人实施专利的问题,增加了内容,承认将实施进口专利和许可专利视为专利持有人按照第20条的规定实施专利。 3. DGIP的专利服务问题 修改申请人资料(第25条) 做出这些修改是因为《专利法》涉及行政要求,仍然需要在专利申请的身份内容中纳入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这有助于和申请号配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遗传资源(第26条) 对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进行了修改,以简化专利申请程序,只需发出“声明”函即可。 加速实质审查(第55A条) 考虑到在实践中,专利申请文件在长达18(十八)个月的等待过程中会变成“睡眠文件”,因此进行了更改以使申请时间表更快、更有效;通过这种方式改善服务。 实质复审(第68条和第70条) 做出这些修改是为了解决由于仍有许多申请人不了解印度尼西亚的专利申请制度和程序,以及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员之间沟通不畅而出现的情况,同时为希望对所作决定进行复审的申请人提供更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