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亚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允许在知识产权总局(DGIP)下属的印度尼西亚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3个月内,分阶段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我们在此对在印度尼西亚允许进行权利要求修改的情况进行了总结。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16年第13号法律)(以下简称“《专利法》”)规范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的所有方面,包括在专利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权利要求修改。《专利法》第39条规范了各种性质的修改。涉及权利要求修改时,通常要确保不会扩大最初申请的保护范围。此外,只要专利申请尚未得到DGIP批准,即可随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专利法》第67条和第69条规定可通过专利上诉委员会进行授权后修改。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修改范围可能仅限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的修正。
我们在此对专利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权利要求修改可行性进行了总结,以供参考:
- 发表前的修改
支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前提是保护范围不超过最初提出的权利要求。
- 发表后的修改
支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前提是保护范围不超过最初提出的权利要求。
- 在实质审查申请期间提交的修改
支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前提是保护范围不超过最初提出的权利要求。
- 审查结果发布后的修改
在主管审查员发布审查结果后,仍可申请修改权利要求。为明确起见,审查员也可不时建议作出修改。请注意,这是授权前修改的最后一步,修改应在审查员发出授权通知/驳回通知之前提交。与前面的步骤类似,只要保护范围不超过最初提出的权利要求,即可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 授权后权利要求修改
授权后权利要求修改须在自专利上诉委员会收到授权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此类修改仅限于几个问题,如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或附图的修正(修正原因可能是在授权通知发布后发现翻译错误)、对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制以及对模糊的说明书内容的澄清。
专利上诉委员会应当自开始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如果您对各种性质的专利修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email protected]与我们联系。